金属冶炼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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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冶炼企业重点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法律条文1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违反依据:违反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30 号令)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处罚依据: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30 号令)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2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违反依据:违反依据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违反依据
3、:违反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6 号令)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6 号令)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4、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冶金企业未在煤气储罐区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通风换气不畅。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6 号令)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
4、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26 号令)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5 5、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6 号令)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5、: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26 号令)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6 6、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6、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7、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40 号令)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40 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7、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8 8、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40 号令)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 15 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
8、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 ,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40 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9 9、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7 号令)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
9、,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7 号令)第五十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1010、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反依据:违反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7 号令)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10、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处罚依据: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47 号令)第五十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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