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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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为使人大代表履行好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职责,我国宪聊有关法律给予了人大代表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必需履行的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探讨、发表看法、表明意愿和立场,赐予确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看法的活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参与审议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及安排执行状况的报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状况的报告,是代表参加确定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代表应当本着为人民负责的精神,对报告和议案实事求是地确定成果,指出问题,提出修改看法
2、。 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确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确定、决议的程序。其中,提出议案是审议、确定问题的前提。法律除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大的机构有权提出议案外,还规定了代表有权联名提出议案,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确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看法,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表决权则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包括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表决权利的行使,会干脆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干脆依据。依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规定,全体代表过半数是衡量一件议
3、案是否获得通过的标准。只有两类问题的确定更严于过半数标准:一是在修改宪法时,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须要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届满时,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特别状况,可以确定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延长任期的确定,须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参与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代表应当珍惜这一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首先要主动参与表决。由于表决采纳肯定多数原则,即通过议案的标准是“全体代表过半数”,而非“到会代表的过半数”,不参与表决表面看是既非赞成也非反对,但在确定表决结果上,与投反对票作用相同。不参与投票的人越多,达到通过议案所需的法定票数
4、越难,甚至阻碍议案的通过。其次,代表在行使表决权时,要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看法,同时又要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动身考虑问题,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向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以上的地方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质询案;乡级人大代表有权向级人民政府提出质询案。质询和询问相同之处是,以提问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
5、状况,都有探询、了解之意。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肃穆,现为肯定程度的指责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提出质询案;提出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交由主席团确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依据状况,可以在主席团、特地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足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与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心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 长。依据国家主席的提名,确定国务院总理人选;依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确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依据中心军事委员主席的提名,确定中心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长需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人大选举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全国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
7、联名提名,实行差额选举。 6.罢免权。罢免,是指由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的范围大致与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相同。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最严厉的监督手段,也是最终的监督措施。因此,实施罢免,必需实行肃穆、慎重的方针,在程序上从严驾驭。既要对违法失职、失去人民信任的人员依法予以罢免,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罢免权,又应坚持对人的处理实行慎重看法。为体现这些精神,法律对罢免程序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全国人大,只有主席团、三个代表团或非常之一以上的代表联 名才有权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以书面形式在代表大会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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