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专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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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工作条例专题 篇1: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阔师生员工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实行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
2、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详细办理。 其次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实行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状况,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确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指责和要求; (三)
3、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实行走访形式提出看法、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支配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羞辱、殴打、威逼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急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
4、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看法、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实行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须要实行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照实反映状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说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5、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须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须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须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刚好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须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刚好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
6、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依据状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觉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限制自己行为、阻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根据有关卫生防 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坚决依法实行必要措施,首先限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马上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纳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看法及回复等程序,并视状况将办理结果
7、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刚好、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其次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干脆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其次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干脆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状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状况困难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其次十三条 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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