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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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办法 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
2、业的发展规划与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其次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方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必需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详细要求为:省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市(州)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县级担保机 1 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识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详细要求为:公司专职从业人员,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4人,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人,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6人;大专以上学历不低
3、于70%,受过金融、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学历教化或有从业经验、工作阅历人员不低于50%。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担保、金融或保险等相关行业从业阅历,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符合经营条件的办公场所,经营面积,省级担保机构不少于200M,市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50 M,县级担保机构不少于100 M。 第五条 在吉林省新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需提交方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 (一)工商部门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担保机构筹建方案。 (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同时需供应商务部门签发的核准通知书。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
4、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2 22(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居处。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申请变更事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须要供应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四)股东结
5、构发生改变的,应当供应变更说明。 (五)监管部门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应向所在 3 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由所在市(州)、县(市)信用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信厅。 (二)省工信厅对材料真实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合格后,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考察,适时召开专家评审会。省工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确定,需延长审批时间的,经省工信厅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时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省工信厅自作出许可设立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获得许
6、可的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通知所在市(州)、县(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四)担保机构持批复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同等、自愿、公允及等价有偿、诚恳信用的原则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当担保责任的方式和风险分担的比例。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主动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从事方法规定之外担保业务的要经过监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风险限制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加强担保资金管理,不得抽逃资本金,不得违规运用注册资本金;应按有关规定刚好 4 向监管部门报告注册资本金的运用状况,并协作监管部门对注册资本金运用状
7、况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并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具有5年以上担保或金融、保险相关行业从业阅历的人员担当。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根据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打算金。担保赔偿打算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超出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部分作为一般风险打算金计提。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同各市(州)、县(市)下属部门和分支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日常
8、监管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与风险处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行为;人民银行负责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认定评级机构资质、管理评级结果质量,并将评级状况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的重要依据;银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沟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帮助 5 监管部门做好有关业务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 第十五条 省内各级信用担保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信息沟通作用,反映行业心声,加强行业形象宣扬,并帮助监管部门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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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融资 担保 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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