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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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9号 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222022年)(中发202210号)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看法(中办发2022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22年12月27日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
2、赈资金运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夫脱贫致富,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222022年)(中发202210号)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看法(中办发2022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国家支配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务酬劳,以此取代干脆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夫参与工程建设, 1 获得劳务酬劳,干脆增加收入。 第
3、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心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心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别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支配。 第五条 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夫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依据国家要求支配的其他
4、工程。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担当以工代赈工作的详细管理职责。 其次章 规划安排管理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应与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编制实施,是编制以工代赈安排的基本依据。规划内容包括发展背景、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区域、建设任务、资金筹措、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规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可适时进行中期调整。 第九条 编制以工代赈安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排、国家扶贫方针政策为指导,以以工
5、代赈建设规划为依据,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意实效的原则。 第十条 以工代赈安排分为中心财政预算内安排和中心预算内投资安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支配。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酬劳等。以工代赈中心预算内投资安排主要支配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肯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2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安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安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安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
6、、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酬劳等。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支配、安排执行等状况,结合年度建议安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安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国家年度以工代赈安排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年度以工代赈安排根据项目分解下达,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以工代赈规划和安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支配。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安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别缘由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据审批权限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7、。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列入以工代赈建议安排的项目,原则上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配深度贫困乡村的项目和群众参加主动性高、减贫效果好的项目。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项目应当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特殊是扶贫专项规划相连接。项目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审批手续齐全,地方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六条 以工代赈工程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等审批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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