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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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城市绿化的爱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爱护管理 (一)城市绿地的管理责任分工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8条的规定,“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状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二)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及其自然条件的爱护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爱护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规划用地
2、的爱护措施主要有:其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其二,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须要或其他特别须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必需首先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其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赐予补偿后方可用地,最终,在临时用地期满后必需复原原貌,按期归还;其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其四,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规划,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须报经原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3、;其五,禁止将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侵占公共绿地搞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将公园绿地用于合资共建,城市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应包括其中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其六,因建设或特别缘由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落实补偿措施,依据占地规模报经规定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一次占 用城市绿地1h以上的,必需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二、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爱护管理 城市绿地种植和绿化设施的爱护管理规定如下:第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对破坏
4、城市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因建设或其他须要必需砍伐城市树木和毁坏绿化种植的花草的,必需按规定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据树木或绿化种植的花草价值和生态效益等综合价值加倍补偿;第三,城市树木大规模的更新,必需经专家论证签署看法后,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浇灌、防护、照明、指示标记、巡游休息场所、装饰设施等)完好;第五,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管理单位,为保证管线的平安运用须要修剪树木时,必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兼顾管线平安运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
5、进行修剪。但因不行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平安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实行上述爱护管理的平安措施后,刚好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所在绿地的管理单位报告状况,证明其措施得当,并共同处理善后或实行补救措施。 三、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 (一)古树名木的管理部门和爱护管理原则 依据城市古树名木爱护管理方法的规定,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殊宝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1古树名木的管理部
6、门 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的体制。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工作。 2古树名木爱护管理的原则 古树名木爱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爱护管理和单位、个人爱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详细爱护管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分工是: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爱护管理;生长在铁路、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
7、马路、河道管理部门爱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爱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理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爱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二)对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措施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古树名木爱护管理方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古树名木的爱护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古树名木的确认、备案和档案制度 城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和设立标记。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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