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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省
2、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_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3、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
4、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
5、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 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
6、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7、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_、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
8、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_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
9、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 (十九)“四口”“五临边”防
10、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_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
11、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取得建筑施工工人“_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
12、八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
13、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 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
14、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七)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_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_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
15、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
16、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 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
17、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 实施扣分时如果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 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
18、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_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
19、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条 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一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 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
20、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_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
21、生产条件的由_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六个月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_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_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 本省施工企业
22、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暂扣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必须经_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
23、的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不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5年。 第三十六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_建设信息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 17 页 共 1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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