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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馆规章制度_文化馆内部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为了强化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内部管理建立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结合我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馆工作人员加强自律严格遵守。 一、工 作 制 度 第一条 本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馆内全体职工。 第二条 馆内全体职工要爱馆如家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保持各自工作区域物品整齐、清洁室内洁净。 第三条 馆内每月安排一次职工集中学习时间;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年度部门工作目标任务每月末将本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月主要工作安排提前填写好部门工作月志表;职工在每月末填写好当月个人工作月志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送分管领导审核交办公室备案存档作为职工年度考
2、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馆内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部门及个人需认真完成不得推诿更不得拖延不办。 第五条 馆内职工不得在办公场所吃早餐、零食在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高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占用办公电话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或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办公区域吵架、骂人不得饮酒、酗酒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第六条 馆内职工不得以个人身份对外从事任何文化艺术活动所有文化艺术活动(如排练、辅导、指导、创作、演出等)需经单位统筹安排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个人绩效工资(具体参照第十九条执行)。 二、考 勤 制 度 第七条 馆内所有岗位都必须遵守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以政府规定
3、的统一作息时间为准(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第八条 全体职工不论在馆内上班或是到外开展业务工作都要严格遵循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中途脱岗更不允许无故旷工。 第九条 馆内职工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必须提前填写外勤工作表写明外出地点、工作联系对象、业务工作事项及同行人员等。不得假借外出开展业务工作名义无故脱岗或旷工馆内将对无故脱岗或旷工的职工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请 销 假 制 度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一律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本馆职工必须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因工作需要占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可以按实数当月安排补休补休天数由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核定未经批准而私自补休影响
4、工作的按旷工处理(补休申报程序:按请休假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假(含晚婚奖励假)、生育假(含晚育及抚养独生子女奖励假)、年休假、丧葬假、工伤假、看护假等各种假期根据国务院和上级人事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年休假 工龄满1至9年带薪年休假5天;满10至20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带薪年休假15天。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馆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职工假期内需保持通讯畅通如离开_外出者需报请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 年休假、探亲假应提前十天向
5、馆领导提出申请根据工作情况考虑统筹安排待批准后方可休假。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岗位工作并按批准权限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因事因病请假需按请假程序报批。 1.事 假: 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 应要及时打电话请报回单位后及时补办否则按旷工处理。 2.病 假 : 1天以内(含1天)病假只须填写单位请假条;2天以上(含2天)病假应提供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生诊断证明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因疾病必须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长假的需出具职工医保定点医院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书、病历、医疗票据和出院小结报单位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6、病假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 批假权限:事假、病假1天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病假、事假1天以上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交馆长签字审批批示后的请假条交办公室备案存档。病、事假均可以加班补休或年休假期相抵扣。 四、奖 惩 制 度 第十六条 馆内将根据全馆工作完成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单位奖励性绩效考评对半年来全勤、工作出色、有特别贡献的个人进行绩效工资奖励并作为评选年度先进个人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推诿、 拖延不办的经馆班子讨论认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10%;年度内超过三次以上的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停止其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为
7、不合格。对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造成工作失误、责任事故的视情况轻重、经济损失大小而定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及至全年绩效工资并追加赔偿经济损失全馆通报停止其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部门年度目标及工作职责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扣发部门负责人单月的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六条规定的职工违反一次扣除一个季度绩效工资;违反二次扣除半年绩效工资停止其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上班迟到一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10分钟内不计迟到)。上班期间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擅自离开岗位视为早退早退按旷工处理。旷工扣除本人日绩效工资(日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22天下同)。旷工累计超过十五天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月累计事假、病假一天不作缺勤月事假、病假超过一天以上者每超过一天扣除本人日绩效工资。个人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0天、病假(住院除外)全年累计超过30天取消年终单位奖励性绩效评优资格。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扣除当年绩效工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职工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_ 市文 化 馆二o一五年三月日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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