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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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广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2009 年 7 月修订)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八个学科授予。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在校期间,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端正;(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平均学分绩
2、点 2.0 以上(含 2.0);(四)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五)在校期间,未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港澳台籍毕业生,在授予学士学位时,平均学分绩点只要求达到 1.5,且不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限制。第五条 下列本科毕业生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一)凡违反第三条第一款者;(二)由他人代替考试和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三)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四)思想品德鉴定不及格者。第六条 以下三种应届毕业生除非某个方面特别优秀,否则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普通类专业学生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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