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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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小区管理规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优良的小区生活物业环境 全体业主一致同意签订本规约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规约的业主是指_小区内拥有房地产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业主依法享有所拥用物业的各项权利及相应的履行义务。 第四条 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的权利。 本条款中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是指:(一)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
2、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等;(二)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单元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库等。 (三)小区内公益性文体的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设备等;(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三章 物业使用原则 第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可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服务管理制度;(二
3、)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采用批评、规劝、公告、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年缴的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
4、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关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交纳2000元装修押金给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装修押金在装修完工后经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派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退还。 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
5、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早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扶梯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电梯、扶梯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物业小区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小区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七条 本物业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
6、性质;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改建、扩建小区内及周边市政道路;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八)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九)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十)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环境噪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小区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管控好所饲养动物的大小便并及时清除; (二)进入公
7、共场所要使用绳索牵好以防伤及他人。 (三)不得因喧叫妨碍他人休息。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九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公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基金筹集、使用以及改造、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业主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房屋应
8、取得业主委员会关于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相关证明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通知房管局暂不予办理房地产契约变更。 第二十一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
9、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违反本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业主建筑物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
10、备。 第二十八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自小区全体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生效后即对本小区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本规约未尽事宜可由业主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补充修改相应的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本规约一式四份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执一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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