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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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 布的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925 人组成,任期三年。学 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 会成员经校长与有关方面磋商审定,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 位委员会备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
2、常事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 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 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四条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所属学科设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 715 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
3、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成员由教授、副教授和个别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及有关专家组成。 分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审查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 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 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 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2(八
4、)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十)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赞成 票必须超过委员总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 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第三章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条件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服务, 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二)所有类型在校研究生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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