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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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各种劳动资料。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需全部经综合库收料领用前由综合库保管归入物料帐。 第三条 领用低值易耗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首次除外)由领用人填具物品领用单按“领用程序”办理。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价值在50元以内的由使用人保管;价值在50元(含)以上的单独使用按个人别设立“财产登记册”;共同使用按部门别设立“财产登记册”部门负责人为保管人。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移交接交人应持原“财产登记册”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由于各种原因退回时须呈请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退库综合库负责对退回品验收。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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