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工学院章程修改分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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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吉林化工学院章程吉林化工学院章程序言吉林化工学院始建于 1958 年,曾隶属于原化工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学校始终与新中国化学工业的摇篮“吉林化学工业公司”毗邻、同生共长。2001 年,学校重新划归吉林省,由省教育厅主管。2013 年,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吉林航空工程学校整建制并入我校,吉林航空工程学校原校址更名为吉林化工学院双吉校区。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承“严谨、勤奋、求实、进取”的校训、“求真务实、拼搏奉献”的办学精神,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立足吉林,面向全国,服务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技创新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推进文化传
2、承和创新,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和吉林省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等,下同)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依法治校、实施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全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工、学生和学员,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
3、程实施的职责。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学校名称:吉林化工学院。学校英文名称:JiLin University of Chemical Technology。学校英文名称缩写:JUCT。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本部法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 45 号。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吉林省教育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定位是:
4、努力把学校建成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多学科、多层次协调发展,结构合理,部分学科在省内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建成以工程应用研究为重点的综合科研能力较强的科学研究基地;建成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化工优势突出,产学研结合特色鲜明的大学。第六条第六条 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和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着力增强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提高善于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的服务面向定位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为石油化学工业、航空工业、汽车工业和区域经济社会3发展服务,为国家和吉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
5、支撑。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模式,继续深化产学研合作,突出教学科研与工程实际相结合的优势,弘扬和丰富“校企合作、育人成才”的办学特色。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第十条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利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校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
6、利:(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三)考核、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考核、任命的人员;(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五)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财产;(六)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4(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
7、交流与合作;(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调整教职工的待遇分配;(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与创新和社会服务;(二)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8、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进行5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合理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9、(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
10、三章 学校功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6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现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医学。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拓宽国际合作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发展非学历教育。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科学规划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专科
11、在校生规模分别稳定在 15000 人和 3000 人,硕士研究生规模发展到 1200 人,继续教育学生稳定在 5000 人。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进学分制管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设立专门的教学评估和教学督导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形成以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教学督导为主线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
12、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7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鼓励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学科专业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科研管理体制,科学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校进一步深化与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合作,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全面开放、深度融合、互利共赢为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全面提升学校办学实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原则,全方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第二十八
13、条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多渠道开展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国际合作教育和办学。第四章 组织结构与决策机制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吉林化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5 年。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二)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学
14、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8理制度。(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使各级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社团,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
15、需要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实行以下决策机制:(一)党委会和常委会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党委会和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主持。(三)凡拟提请党委会和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要严肃报批程序。9(四)如党委书记、校长有一人未参加会议,则不讨论干部任免事宜,分管领导未出席会议,不讨论其分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五)党委会和常委会议事时,凡涉及到
16、委员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六)党委会和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党委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常委会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责:(一)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学校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思想品德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三)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建议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五)
17、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七)按程序规定,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10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机制。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参加会议,讨论处理学校管理中的主要事项。校长办公会主要职权和职责是:(一)
18、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决定,执行党委会和常委会决议,并对需要贯彻落实的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二)拟定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研究决定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拟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研究决定教职工调配、晋职、晋级、聘任、解聘、嘉奖及行政处分等问题;(五)拟定和执行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六)研究决定向上级机关报请的重要事项和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七)其他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
19、开一次,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由校长确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吉林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11按照依法治教,从严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监察审计制度,促进学校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
20、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运行机制,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决策机构、管理部门
21、、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学校法制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学校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领导小组等机构。12学校设置的各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必须建立章程或者其他规章,根据章程或者规章履行职责。处理学术性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实行选举制,保证以学术人员为主体,党政领导干部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处理管理事务的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一般实行委任制。第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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