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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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狱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_监狱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全区监狱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出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根据_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_壮族自治区推行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_53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二级预算单位推行公务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库20_30号)和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桂财库20_3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卡是指监狱单位警察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它既有一般银行卡所具有的授信消
2、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狱管理局及所属监狱单位。 第二章 公务卡办理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务卡的办理与变更: (一)监狱单位应选择为本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作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统一组织本单位需要办理公务卡的警察职工向发卡行申办。警察职工应当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单位财务部门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后交发卡行办理。 (二)监狱单位应当在公务卡申办成功后将持卡人姓名、卡号、发卡行等公共信息录入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在警察职工调动或离职、退休时财务部门应及时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系统中删除其个人信息。 (三)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有变动
3、时应自行通知发卡行更新相关信息。 (四)警察职工原则上都应开设个人公务卡对从不发生公务消费开支的个人可以不办理公务卡但不能以未办领公务卡为由影响工作在开设个人公务卡时如有“不良信用行为”的不能开设公务卡。 第五条 公务卡的强制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其它交通费等公务卡强制结算范围内的支出事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只有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所发生的单笔消费500
4、元以下的零星公务消费支出以及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更换具有多种还款方式和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公务卡具有25至56天的透支免息期具体透支免息期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行公务卡管理后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现金借款和现金支付事项。 第八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持卡人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如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先自行还款待办理报销手续时由财务部门将款项支付至持卡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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