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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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蒋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重庆市_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重庆市_区法律援助中心钓鱼城站 刘运光 【案情简介】 重庆市_区古楼镇秤山村石鹤寨组蒋某系重庆市_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农民工 20_年1月1日下午19时蒋某下班步行回家。当日19时20分当蒋某步行至_区合_假日大道_城人行横道上时被沿其它城市道路行驶至此的尹某驾驶的“渝CEQ333号日产逍客牌”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_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示了现场并作出第503618520_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认定:尹某
2、负该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蒋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蒋某受伤后被送到_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4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尹某给付了蒋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和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但拒绝赔偿蒋某因住院治疗而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它费用共15382元。蒋某治疗终结后数次找尹某协商赔偿事宜均因赔偿标准存在重大分歧等原因未能达成协议。 20_年8月1日蒋某向_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即指派刘运光同志承办该案并于次日向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援助工作者接受指派后迅速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户籍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基本情况 蒋某与_区川洲桃片有限公司签订的职工合同、工作证
3、、公司的证明1份、公司工资发放单3份、工资发放表及情况说明等。 20_年4月8日上午9时30分_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律援助工作者依法出庭代理。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已经给付了原告受伤后的全部医疗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蒋某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 原告代理人对此据理力争: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没有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一是重庆市_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常明确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尹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原告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当得到支持。 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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