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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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我院计划生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我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凡本院男女职工(包括临时工)申请结婚登记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条件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鼓励晚婚、晚育严禁非法生育。 三、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怀孕后须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女方1寸单人照”到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四、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
2、生办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审核后报县人口计生局审批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怀孕。 五、计划内生育的夫妇生育后必须落实长效(一胎放环为主二胎结扎为主)、安全的避孕措施并将节育措施的证明报防保科及辖区内街道计生办。不适应长效节育措施者须有医学证明并采取其他避孕措施防止计划外怀孕。 六、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等向防保科报告出生地点、时间、性别并到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报出生。 七、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单位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八、女职工节育手术的假期参照本院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执行。 九、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发
3、现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十、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一次参加环、孕情检查(列入职工体检中);在编不在岗(外借、内退等)育龄妇女每半年一次(6月、12 月)回院作孕情检查或出具所居住地计生部门的孕情检查证明。违规者采取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等措施造成后果的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要求辞职的育龄妇女在辞职前10天内进行孕情检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对擅自离职的女职工相关科室应及时上报人保科人保科应及时将育龄妇女的动态信息反馈给防保科。 十二、产科建立凭证告示牌严格执行凭证接生、凭证引产、凭证检查、凭证取环制度。对无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或持证无效的原则上不予接生如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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