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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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号)以及关于鼓励和支持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各试点城市加大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力度企
2、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当前进行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在实施兼并、破产中要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对有挽救希望的濒临破产企业应充分尊重主要债权人意见尽可能采取兼并、合并、代管、分立等方式予以挽救。其中实行分立的须经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后报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商定的比例承担原企业债务,并订立分立协议否则分立无效工商登记部门不予注册。要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中介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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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经贸委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 试行 国有企业 兼并 破产 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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