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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章程(修订版)2005 年 11 月 30 日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5 年 12 月 19 日从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网站 下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CHINA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CSIA)(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国半导体界从事集成电路、半导体分立器件、半导体材料和设备的生产、设计、科研、开发、经营、应用、教学的单位及其它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具有
2、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按照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半导体行业的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的政策、法规,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和装备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二)做好信息咨询工作。调查、统计、研究、预测本行业产业与市场,及时向会员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运行预测等信息,做好政
3、策导向、信息导向、市场导向工作。(三)广泛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研讨会和展览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服务。(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团体的联系,促进产业发展,推动产业国际化。(五)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及推荐标准。推动标准的贯彻执行。2(六)组织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培训。(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和组织订立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八)编辑出版专业刊物。(九)完成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团体的
4、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三)在半导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研究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优先和优惠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行业问题和情况。(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
5、供有关资料。3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6、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领导秘书处开展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工作。(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7、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4(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
8、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9、)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5(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
10、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协会荣誉顾问(一)协会荣誉顾问具备以下条件:1、国内外半导体行业知名人士;2、对协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二)协会荣誉顾问的产生程序是:1、经 3 名以上理事推荐,秘书处审核,或正副理事长推荐;2、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11、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6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落实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八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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