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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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定稿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 实施看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安排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方法的通知(国人部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实施看法。 一、离退休费计发方法及相关政策 (一)离退休费计发方法。 年月日后离退休、退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方法计发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全额计发。 退休人员。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年的,按计发。 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
3、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 退职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一般工人按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退职后,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肯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年以上的,按计发;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按计发;工作年限不满年的,按计发。 (二)相关政策。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有特别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接着按国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离退休费的方法及相关政策 (一)增加离退休费的方法。 年月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
4、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以及按国发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的人员,从年月日起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详细方法是: 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正职元,县处级副职元,科级及以下职务元;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职务元,副高级职务元,中级及以下职务元。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元,县处级元,乡科级元,科员及办事员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元,讲师及 相当职务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一般工元。 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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