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比较分析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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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比较分析研究 摘 要: 行政决策是行政的重要环节,干脆确定后续事态的发展方向与结果。行政决策中的重大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国计民生,其影响力的广度与深度极大,故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立法总体呈现“地方优先于中心”的态势,同时各地方立法之间存在着共性与不足。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先行为中心统一立法供应了更多实践阅历,中心立法的出台势在必行。在参考地方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中心还必需从全局入手,调和各方关系,这样才能实现立法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关键词: 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立法; 地方立法; 中心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
2、 A DOI:10.13411/ki.sxsx.2022.04.021 202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探讨了依法治国的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心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确定。在确定的第三部分“深化推动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1中,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1“把公众参加、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探讨确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值、过程公开、责任明确”。1 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决策是行政的重要环节,它干脆确定后续事态的发展方向与结果。决策终归是人作出的,其中难免有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为了保证决策的科学与理性,就应当从程序
3、设计支配入手,将个人或某几个人的影响降低,通过制度支配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程序不是次要的事。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2 通过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从而进一步约束权力。 重大行政决策关乎国计民生,其影响力深化且广泛,“具有广泛性、宏观性、长期性的特点”。3 笔者试图从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方面切入,对现如今出台的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探讨,找出其共性与差异,提炼总结概括,以期为中心层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立法供应借鉴。 一、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现状 地方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比中心先行,部分省和有立法
4、权的市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作出规范。 (一)省级层面 笔者查阅相关资料,经过统计整理,对省级层面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见表1) 这些文件有特地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也有部分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由表1可知,特地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东北地区和西北地区制定较多;部分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华东地区制定较多。总体来看,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在各地区分布大致匀称,全国不存在重点立法的地方。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会发展程度不同,加之政治、文化、习俗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省与省之间出现立法的差异是正常的。 (二)有立法权的市级层面
5、相比省级层面立法,市级层面立法要多一点。从笔者查阅到的文献资料看,市级政府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许多: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无锡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笔者发觉,我国有立法权的城市市级层面立法启动较早,且遍及各个省份,很多市政府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文件制定都较早。比如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从2002年5月1日就起先实行。另一些城
6、市的比如杭州市、无锡市、长沙市是近一两年才出台相关文件。 地方立法先行为中心统一立法积累了阅历。接下来,笔者想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方的规范文件进行分析,比较探讨其共性与差异。 二、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的比较分析 笔者选取天津、南京、广州、长沙四座城市,对其出台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文件进行分析。这四座城市的跨度由北到南、由东及西,都是发展较快城市,具有肯定的代表性,在肯定程度上可反映现阶 段中国地方立法的最新状况。 从文件名称看,除了天津市的文件名是“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其它都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规定)”。其中天津市实行的最早(2022年),长沙市最晚(2022年),综合比较
7、,可以发觉以下问题。 (一)内容、框架及结构差别不大 横向比较四个城市的程序立法,发觉大体构成差不多,都是由总则(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遵循的大原则)、重大决策事项列举、决策程序、决策后管理几部分组成。(详见表2) 其中四份文件的重点都放在对于决策程序的规定上,南京、广州、长沙对于程序的规定较系统且有条理。在决策后管理方面,天津、南京及广州规定得较清晰,长沙市则比较简洁,只有其次十五条、二十六条这两条说明,对于决策后的评估涉及很少;在重大决策事项列举方面,南京和广州都采纳正反面列举式,天津和长沙则只采纳正面列举式。各地正面列举的事项大致差不多,其中尤以天津最为详尽(共十六条),反面列举的事项(不在重
8、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内的)南京和广州内容基本一样(南京多出一条);决策程序各地规定大同小异,皆严格根据“公众参加、专家探讨、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探讨确定”的原则,只是在一些细微环节上规定有所不同。比如把专家探讨有的放在提出过程,有的放在提出后论证过程,有的兼有。另外,各地侧重点也不同,比如长沙市对重大决策过程中决策的提出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天津市对于须经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探讨确定的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都是各地的“特色”。总的来说,在决策程序这块,各市结合实际状况针对当地特点,制定了适合自身的地方规章;文件最终部分都是关于决策管理,主要是对决策如何执行及执行后的反馈状况进行规范说明,同时强
9、调对整个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的重要性。综合来看,南京和广州的文件系统性逻辑性较强,规定较全面,各方面考虑较严谨。 (二)不足及存在问题 这些地方立法制定的程序制度也并非“完备无缺”,从目前我国所处的环境形势看,这些文件还是有“短板”的。笔者在这里将就以上四个城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内容稍作分析,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 1. 规范化、理性化的程序模式抑制了非理性因素的作用。韦伯曾说过权威的三种来源是“传统、个人魅力和法理”。4其中法理式的权威政治最稳定也最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则详细体现为法规法条、规章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将重大行政决策从产生、探讨、作出再到实行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强制力约束,这
10、在很大程度上将决策程序规范化,解除杜绝了人为因素(特殊是行政领导人拍脑袋确定),虽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核心理念,但如此一来做出的行政决策可能会严峻依靠于程式而偏离最初方向,导致决策效率降低,实施效果不志向。 2. 专家论证与公众参加程序未有明确、详细的制度规范。四座城市的文件中,对专家论证与公众参加都有提及,但详细操作性的规定不多。比如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第十三条提到要“实行专家询问论证制度”并“出具书面论证报告”;第十六条指出“规定应当听取公众看法”的事项“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看法”;第十七条则用两句话规定了实行听证会应留意的事项。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第十一条决策起草中规定的“应当组
11、织专家询问会,邀请相关领域5名以上专家”,相对来说这算是较为细致的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公众参加规定“公开征求看法时间不得少于20日”;第十六条对听证会则列举出了七条规定,也是四份文件中规定最具体的了。 总的来看,对涉及决策过程中的专家论证和公众参加,地方立法表述得比较模糊,没有正式具体的分则规定,都是以某条规定一带而过。然而这两方面恰恰对决策的影响很大,干脆关系到决策的科学性和群众基础。专家论证和公众参加好比是决策的两条腿,决策能不能“立”起来靠的就是它们,对它们的规定假如模糊不清甚至草草了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决策的合法性。 3. 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不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是一个连续的动态过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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