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工商局 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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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商事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使用须知一、为方便投资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 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2、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 五、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此参考格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 月 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 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3、,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名称: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六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第二章第二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股份和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万股 第八条 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
4、: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 下:认缴情况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认购的 股份数出资 时间出资 方式合计其中货币出资(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缴资次数超过 两期的,应按实际情况续填本表。 )第三章第三章 股东大会
5、股东大会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注: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如章程不
6、作补充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其他情形(注: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如章程不作补充规定应将此 条删除)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7、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
8、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 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十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 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 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9、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注:其他重大事项的规则由章程自行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董事会董事会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
10、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1、(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如章程不作补充规定应 将此条删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履行 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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