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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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推荐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看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促进功能,着力改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看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动转型跨更加展、再造一个新山西为宗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根据“限制总量、提升质量
2、、科学监管、防控风险、规范发展”的原则,用好用足综改试验区“先行先试”的政策机遇,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建设,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改善外部环境,增加和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整体实力和担保实力,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融资的困难,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 (一)明确省级监管部门。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晋编字202225号),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省财政厅不再担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工作。
3、(二)明确市、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地方要先行明确并指定负责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的部门及其详细机构,接受省金融办工作指导,并要建立相对稳定的专业化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实行有效的监管手段,把防控风险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设区市要在本看法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本市融资性担保监管力气建设状况和人员名单报送省金融办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处,县(市、区)级监管力气建设状况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
4、(三)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监管机制。构建“省金融办统筹全省监管工作、市级监管部门全面监管监督、县(市、区)级监管部门日常基本监管”的分级属地监管模式,并依据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和监管手段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监管机制。省金融办要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加强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工作加强统筹指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抓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定期向省金融办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行业发展状况、机构概览和监管报告,并对本行政区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县(市、区)级监管部门进行基本监管,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及
5、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申请辅导、日常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下级监管部门对重大风险事务以及本级难以处理的难点重点监管问题,要刚好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山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省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高院、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部门组成。设区市、县(市、区)要相应建立联席会议。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人民银行要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统计监测,履行反洗钱、反假币职能
6、,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抓好贷款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维护资金平安;工商管理部门要对抽逃注册资本和无证经营等工商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汲取公众存款、洗钱、放高利贷、暴力催债等非法活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包括: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沟通成员单位的信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协作做好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五)严把市场准入关,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依据我省实际状
7、况,现阶段在我省市辖区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必需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在县(市)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其注册资本金必需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新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符合资本金准入条件和出资人出资条件等的基础上,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取得当地政府的风险处置承诺书后,经所在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初审核实、市级监管部门复审复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公司名称中规范运用“融资担保”字样。省金融办要尽快制定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未经省金融办批准并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不得
8、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公司名称中运用“融资担保”字样。申请变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需符合经营要求和风险限制要求。 (六)加强经营许可证管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是特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借、出租、抵(质)押、转让。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省金融办依法办理,有关实施细则以省金融办发布的山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为准。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明行年审制度,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年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级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办审批确定;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9、,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年审工作,并报省金融办备案。年审未经省金融办备案或审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工商部门不予年检。 (七)加强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拟任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前须报监管部门核精确认任职资格,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后报省金融办核精确认任职资格;对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各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核准任职资格,并报省金融办备案。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要开展任职前合规谈话、资格考试培训及任职后的考核,定期组织法律及金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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