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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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 附件3: 温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管理约谈 方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平安生产监管实力,促进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平安生产约谈方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平安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平安生产约谈,是指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与下级平安生产监管机构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平安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 (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
2、)局直管企业; (四)平安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详细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处室按职责分工参加约谈工作。 第六条 全市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平安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和市局平安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 (三)市局挂牌督办的平安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实行相应措施; (四
3、)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平安事故; (五)经营者短期内平安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六)有必要进行平安生产约谈的其他状况。 第七条 平安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和联合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 第八条 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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