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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探究 金融消费者权利爱护制度探究,并且成立特地的金融消费者爱护机构,以顺应金融行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 从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的定义是指为了个人和家庭运用的目的而购买特定货物或者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金融消费者不仅是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主体,更加是我国经济法论文 target=_blank>经济法的基本主体。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其次条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爱护。”所谓消费者,就是和供应者相对应的概念,因此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相对的消费者,金融行业也不例外,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也就因此而生。但是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爱护的制度
2、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须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其基本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的定义。 金融消费者只能是个人,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包含在金融消费者的范围之内。假如紧扣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的定义,虽然实际生活中,在金融机构的对公业务中,经常存在“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与金融机构发生的金融产品及金融服务的购买消费行为,但因为双方没有地位强弱差异,就不符合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所体现的爱护弱者的理念,因此解除在外。但是笔者认为,假如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的话,“其他法人和社会组织”也是有可能转化为弱者地位的。 另外,这些购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行为本身的目的是为了满意家庭及个人的生活需求,即纯粹
3、的生活消费,个人投资性的行为被解除在外。笔者认为,随着个人生活水平及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每个家庭及个人的投资和理财行为成为一种必定,假如严格地将其归纳在爱护范围之外,很难将其同家庭生活需求划分开来。有学者的观点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为了消费须要购买、运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但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后又使其重新进入流通领域而转卖出去的除外”笔者就认为,这一观点既确定了金融消费者和一般消费者的共同之处,又指出了金融消费和投资的区分之处。 由上可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特别性,就使得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存在不同之处,有必要进行特别探讨和实行爱护。 (二)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参照我国消
4、费者权益爱护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基本特性,我们可以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归纳为 8 种,即金融消费平安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允交易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金融消费者受敬重权、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和金融消费者结社权1。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爱护存在的不足。 (一)金融体制和金融制度上的不足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根本缘由。 我国金融行业开放的较晚以及开放程度的不高,导致国内金融机构竞争意识不剧烈,服务意识就更加淡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也有待创新,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只是以稳定国内金融秩序为主,忽视了金融消费者爱护的意义。现在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深化金
5、融体制改革,随着我国国有银行的全部上市股份化,金融机构自身也在转变思想意识,国有银行也要像民营公司一样自负盈亏与其他股份制银行同台竞争,比拼服务水平2。只有在竞争中求发展才能增加国有金融机构的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服务意识,信任今后的金融机构才不会依靠自身的垄断优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不足也是金融消费者权利受损的干脆缘由。 金融机构长期以来片面的只以增加利润为目的,并没有以为客户服务为中心,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重视,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冲突不断激化,这才有金融消费者在银行的营业柜台上不断的存取一元钱折腾占用银行资源的激烈行为发生6 笔者认为,金融机构
6、只有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进行今后的战略规划,才能使服务水平不断提高,金融产品更加适应市场须要。金融机构还应加强企业文化论文 target=_blank>企业文化引导,刚好地与客户沟通了解服务的不足,提倡利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学问匮乏和反向识别金融诈骗。 实力不强,也是导致金融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的主要缘由金融消费者不明确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后的自我救济方式,甚至不希望能够得到赔偿,自身爱护意识淡薄。随着金融消费者不断加强金融学问的补充和更新,信任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这将更加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的成长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金
7、融消费者权利爱护制度的措施。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1.要尽快制定特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首先,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我国现有法律只存在对金融秩序的规定,没有对金融消费者爱护的详细规定,因此,应当刚好加入“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才能更加有力地爱护金融消费者的特别权利。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的界定应当从金融消费者也是消费者这一本质动身,明确其在金融市场中爱护弱势群体的立场7。其次,应当加快制定特地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我国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中都有“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但都是在总则当中的一项目标性说明,没有规定详细的权利范围或者是救济措施等
8、等,这都难以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时的详细爱护。现有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也只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但是金融市场远比一般消费市场专业和困难,这就须要制定特地详细的金融消费者权益爱护法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的合法权益。 2.明确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爱护范围,倾斜性地爱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范围假如能够被法律确定下来,就能有效的避开金融机构利用“格式合同”躲避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金融消费者的平安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允交易权、隐私权、受敬重权、损害赔偿权和结社自由权等都应当充分写进法律当中,这一进步对我国金融市场提高服务水平具有极大推动意义。而且金融市场
9、纷繁困难,金融机构自然的占有垄断的信息和专业的人才,使得金融消费者势单力薄、很难与之抗衡。因此,特地的立法要适度向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性爱护4 。 (二)机构设置上的完善。 1. 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划分出金融消费者爱护的特地机构。 我国目前的实际是金融行业渐渐成为混业经营,而金融业管理机构却是分业管理(分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头分管),缺乏统一的政府机关担当爱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我国目前至少应当使得现有的三方政府管理机构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把同样性质的金融产品的监管规定协调统一起来,以有利于将金融消费者的爱护工作做到实处。充分的爱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才是今后政府金融措施实施好坏的一项成果和标记
10、,只有政府机构充分考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爱护,才能实现金融稳定和长远发展的目标。我国成立的金融消费者爱护特地机构行使权力时应当优于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调控职能,二者冲突应当以金融消费者利益爱护为重。“金融消费者爱护”和“金融市场监管”是政府工作职能的两端,须要政府部门依据实际须要调整双方的关系,对于金融市场将来可能存在的消费问题刚好加以监管措施和刚好的预料防范,才能防止交易中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现象。 2.在金融监管部门内部设立特地的金融消费投诉窗口。金融监管机构是各个金融机构的干脆上司,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以后刚好向监管部们反映和投诉,有利于监管部们调查和反馈受损事实和结果。也可以参照美联储的方式
11、,建议特地的投诉信息数据库,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看法,利用统计技术对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最终落实,把问题集中处理,从制度上修改和加以爱护5。 (三)救济途径上的完善。 1.成立特地的金融消费者爱护部门,统一实现国家的金融消费监管职责。这一金融消费者爱护部门属于行政部门,一方面监督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爱护法的遵守状况,一方面干脆面对金融消费者,为金融消费者供应接受金融学问教化、培训的机会,特地接受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投诉。 2.在国内成立特地的金融消费者协会,并在各个级别的城市设立委员会8。充分利用仲裁的优势作用,快捷高效地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的相对专家专业性和裁决结果的执行性,使得仲裁成为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补充。金融消费者权利爱护制度探究通过成立特地的金融案件审判庭,接受专业的金融法律人才审理困难的金融纠纷案件,能够对金融消费市场起到良好的指引作用。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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