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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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解析:“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政策解析:“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在税收实践中,税务人员由于对建筑行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把握不准从而出现执法偏差的现象尤为普遍。笔者结合有关税收政策,谈谈“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一、预收工程款是否形成纳税义务 预收工程款是双方协议商定,在工程未动工或未进行结算前而由建设方预先支付一部分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的一项负债,这项负债须要企业在收款后,以供应劳务来加以偿还,预收款单位若到期无法履行合同,则必需如数退还预收的工程款,在会计上并不确认收入。依据财税20031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供应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
2、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而施工企业预收性质的价款是否与会计确认收入有关?作分析如下: 依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年度工程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如下: 1、假如建立合同的结果能够牢靠地估计,企业应依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须要指出一点的是,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竣工结算的,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确认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假如建立合同的结果
3、不能牢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纳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分以下两种状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依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立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峻困难、或特别缘由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峻恶化等状况;建立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立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再从企业的会计处理上看,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时,按企业会计制度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已完工程进行结算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预收账款,贷:工
4、程结算;收到工程款时作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所以说,预收工程款与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二、会计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收入是否应当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实现?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跨期工程建立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为资产负债表日即公历12月31日,而对施工单位来说,在确认收入时并未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旧是以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原则。税法所规定的收入确认的时间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存
5、在着差异:会计制度对收入实现的规定是从会计核算主体利益的角度动身的,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收则是从保障国家税收动身的,税法更注意收入形式的规定,讲究证据的可操作性,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记着纳税义务发生。所以,虽然会计上确认收入,但税务机关并不能就依据其反映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般来讲,纳税人供应应税劳务而取得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一般是指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清单。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别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建筑行业的纳税时间制定了四种详细规定: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方法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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