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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护师报名须知 下面是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资格考试报考的条件、成果查询、执业证书的注册以及证书的持续注册、变更等的具体状况。护士报考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 下面是护士/护师主管护师资格考试报考的条件、成果查询、执业证书的注册以及证书的持续注册、变更等的具体状况。 护士报考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
2、教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根据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与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化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一般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化
3、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一般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化主管部门认可的一般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沟通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果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果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干脆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说明: 1、报名人员必需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朝气构内从事护理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或符合条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
4、)。 2、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化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截止2008年12月31日。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行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的人员,参与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取得考试成果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干脆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书目中部分专业系主亚专业
5、,主亚专业在基础学问、相关专业学问等科目考试中运用共用试卷;详细可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状况的说明”中的附件; 5、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状况不得参与考试。 附:2009年不得报考护士资格考试状况 证书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依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方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根据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化部和卫生部规定的一般全日制3年以上
6、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果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
7、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朝气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
8、册有效期届满须要接着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持续注册。 八、护士申请持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持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九、注册部门自受理持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持续注册。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持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惩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医疗卫朝气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持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朝气构执业时
9、,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持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惩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担当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朝气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朝气构批准的进修、学术沟通等除外。 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
10、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供应便利。 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持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惩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丢失民事行为实力。 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
11、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赐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护师报考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
12、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参与护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当护士职务满5年;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当护士职务满3年;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主管护师报考条件 (一)获得省级教化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护理专业设置评审合格的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 (二)获得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批准的护理专业专科毕业证书; (三)国务院教化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证书和护
13、士执业执照,其中外国人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汉语水平考试HSK合格证明,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中见习3个月以上。 报名参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参与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当护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当护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当护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当护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即可以参与考试。 护士护师报名须知 初级中级护师考试报名须知 护士护师述职报告 护师及护士职责 护师考试报名医院证明 注册税务师报名须知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考生须知 报名须知 报名须知 报名须知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1页 共11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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