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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1季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情况统计表 辽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 (征求看法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齐、美丽、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适用范围】本市城市内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
2、 【原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加、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分级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监督和行政惩罚。 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交通、水务、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规划与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
3、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 市、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网格化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考核奖惩机制。 第七条 【作业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推动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改革,逐步实现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和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激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供应技术、资金支持,开展
4、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 【宣扬教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等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学问和法律学问的宣扬教化,增加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道德水平。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依据须要,支配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扬内容。 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风景名胜区等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旅客、游客进行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宣扬教化。 第九条 【公众参加】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公约,组织居(村)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维护整齐、美丽、文明的宜居环境。 第十条 【义务与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
5、市容整齐、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处理和反馈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敬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阻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第十一条 【表彰和嘉奖】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制度】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全部、运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围的相
6、应区域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肯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详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 【责任分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根据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托付的经营维护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城中村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河、湖等城市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店、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马路、铁路、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公交车始末站点、地下人行通道、
7、停车场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公园、绿地、景区以及文化、体育、消遣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由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城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九)报刊亭、候车亭、阅报栏、公共厕所、邮政信箱、户外广告设施等城市家具和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井(箱)盖等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杆、线,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 (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城等相对独立的功能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市容和环
8、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责任内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搭建、乱堆放、乱停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开挖、乱吊挂、散发广告、违规架设管线、违法设置广告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水域无明显聚集漂移物和污染物; (三)根据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齐、完好; (四)遇有降雪结冰,刚好清除冰雪。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容一般性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记、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容貌,应当符合
9、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容貌规定】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临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齐和完好,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外观,并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粉刷、修饰、修复; (三)建筑物顶部不得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过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齐。主要街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根据设计标
10、准设置空调设备托架、空调机凝水统一管道,依附建筑物设置的电力、通信等线路应当摆放整齐、有序。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分界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依据须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除特别状况外,不得设置实体围墙。 第十九条 【道路及附属设施容貌规定】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 (二)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修理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记和平安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刚
11、好平整现场、复原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三)保持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齐、完好;出现破损、污损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丢失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马上实行设置警示标记、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刚好维护、更换。 其次十条 【在道路等公共场所违设置公共设施的规定】须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设
12、施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刚好对公共设施进行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齐、美观。 其次十一条 【不得占用道路等公共场地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建筑红线以外与城市道路人行道连接并且供人通行的路面)、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等设施。禁止占压城市道路私接道路斜坡等构筑物。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场所的门窗、场地界线摆卖、展示商品、摆放杂物和进行经营、作业活动。 因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等特别须要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
13、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合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刚好清理现场,复原原状。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适当区域设置应季瓜果、蔬菜销售等与群众日常生活亲密相关的临时摊点。临时摊点应当根据规定的地点和时段有序经营,并保持经营场地市容和环境卫生整齐。 其次十二条 【不得擅自悬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由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悬挂物品。 其次十三条 【施工场地容貌规定】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围挡、警示标记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应当作必要的覆盖,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洗,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其次十四条 【城市水域容貌规定】城市水域沿岸应当保持整齐,
14、岸坡完好,无破损,刚好清除水面垃圾、漂移物。禁止滥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其次十五条 【城市绿化容貌规定】临街树木、园林绿地、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应当保持整齐美观,管理单位应当刚好清扫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并做好绿化设施的日常维护。 道路、广场、公共场所的造型植物、攀援植物和绿篱,管理单位应当刚好剪修,保持造型美观。 其次十六条 【设置建筑小品容貌规定】在主要街道及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四周景观相协调,并根据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刚好粉饰、修饰。 其次十七条 【城市景观照明规定】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景观照
15、明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市景观照明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建设照明设施。区、县(市)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根据规定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新建高层建筑附属景观照明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运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审核; (四)景观照明设施应当达到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标准,权属单位应当
16、定期维护、刚好修复,保持设施完整和功能完好。 其次十八条 【户外广告、标识等设置规定】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详细审批方法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运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三)设置牌匾、电子滚动显示屏、标识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17、 (四)户外广告、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坚固平安、整齐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刚好修理或者更换。 其次十九条 【设置公共信息栏规定】在市区内应当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供应便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信息栏设置的规划和标准。公共信息栏由市容管理责任区的责任人根据规划和标准设置。 信息的内容必需健康、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设置标语宣扬品规定】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扬品的,应当经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任何单位
18、和个人不得擅自由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扬品和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及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喷涂宣扬品和广告。 第三十一条 【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规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设置,并保持四周环境整齐。再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废品收购站的监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加强经营场所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容貌规定】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齐。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开泄漏、遗撒。 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临时
19、停车泊位,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停车场地应当设立明显的界限标记,车辆摆放整齐有序。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规定】居住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齐卫生。 居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平整畅通,整齐卫生;居住区内的车辆应当根据指定地点停放。 居住区内的绿化应当定期养护,不得毁坏、侵占绿地。 第三十四条 【居住区规定】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齐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内不得晾晒、牵挂物品。 第四
20、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卫生一般性规定】清扫保洁、清运垃圾粪便、除雪、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 【清扫保洁规定】专业清扫保洁单位,应当根据作业规范,定时清扫,保证街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整齐,并应当提高湿式作业率和机械化清扫率。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根据划定的责任区域进行清扫保洁。 第三十七条 【收集和管理各类垃圾规定】收集和管理各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和管理; (二)推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化。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规定地点投放垃圾; (三)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
2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以及餐饮垃圾,应当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 (四)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存放,不得袒露堆放,随时清运并根据规定的地点排放,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五)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应当根据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排放; (六)激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推广先进技术,实现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十八条 【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的规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刚好清运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垃圾箱、站、点应当配有专人管理。 商场、饭店等单位对其产生的垃圾,应当装袋运到规定地点排
22、放,或者托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经营性没清扫、收集、运输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许可。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四十条 【清掏和疏通粪便规定】责任单位应当刚好清掏和疏通公厕、化粪池,防止堵塞、粪便外溢。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到规定的消纳场所处理。对易于孳生、聚集蚊蝇的公厕、化粪池、垃圾箱、果皮箱、垃圾场、排水沟等,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预防和歼灭蚊蝇。 第四十一条
23、 【车辆清洗和修理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实行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影响四周环境。清洗车辆的污水必需集中排入沉淀池。不得占用道路进行经营、作业。 第四十二条 【饲养信鸽和宠物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的,应当遵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实行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生产的粪便应当马上自行清除。 第四十三条 【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垃圾排放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和排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垃圾排放费或者处理费。 第四十四条 【除雪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刚好组织冬季除雪,保障道路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根据
24、划定的责任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完成除雪任务。 第四十五条 【环境卫生禁止性规定】禁止下列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扬品等废弃物; (三)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残土、动物尸体等; (四)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五)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 (六)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 (七)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四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一般性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详细规划、建设工程选址时,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环境
25、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环境卫生设施的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或者变更其运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激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七条 【配套建设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广场、景点、体育消遣场所、商饮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环卫设施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内应当设
26、置厕所和密闭式垃圾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的厕所应当为水冲或者环保移动式厕所。 第四十九条 【环卫设施“四同时”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担当。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其项目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必需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或者交纳返工、补建工程费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返工、补建。 第五十条 【设置垃圾处理场所规定】市和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
27、一规划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并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餐饮垃圾、建筑垃圾。 第五十一条 【环卫设施登记制度】环境卫生设施全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环卫设施管理制度】环境卫生设施“谁建设、谁全部、谁管理”。权属单位无力管理的,可以托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进行管理。将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给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维护的,应当根据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三条 【环卫设施建设
28、、运用、拆除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闲置、占用、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其运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予以等量还建或者补偿。 经批准拆除的环境卫生设施必需补建的,应当先建后拆。确需先拆后建的,拆除单位应当交纳环境卫生设施代建费,由批准机关组织建设;也可以交纳保证金,待还建验收合格后予以返还。 经批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后不需还建的,由建设单位赐予权属单位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四条 【环卫设施有偿运用规定】环境卫生设施实行有偿运用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条件。
29、详细的收费方法和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共厕所设置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场所没有附设公共厕所或者原有公共厕所数量不足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须要组织建设。 第五十六条 【环卫设施禁止性规定】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
30、者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其他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管理责任人不履行其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维护和保洁责任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一千元以
31、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建筑物顶部堆放杂物、搭棚设架,主要街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超过护栏的高度,并未保持整齐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规定,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安、交通、路灯、民政、环保、电力、邮政、通信等公共设施,设施的全部权人或者维护单位未刚好对公共设施进行修理、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未保持各类设施完好、整齐、美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32、,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生产加工、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斜坡等设施、构筑物,临街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或者摆放杂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未根据规定的地点和时段从事经营
33、活动或者未保持经营场地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二条规定,擅自由道路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杆悬挂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挡、警示标记和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建筑、拆迁施工现场的出入口路面不作必要覆盖,未设置冲洗设备,对进出的车辆未进行清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四条规定,在城市水域沿岸滥倒或者堆放垃圾、粪便、污
34、染物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设置发光材质广告设施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设置牌匾、电子滚动显示屏、标识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次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35、设置的橱窗广告、牌匾、标识、电子显示屏不坚固平安、不整齐美观,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破损、污浊、腐蚀、陈旧未刚好修理或者更换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由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标语、宣扬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其次款规定,擅自由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宣扬品和广告,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等处刻画、涂写、喷涂宣扬品和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
36、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未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实行补救措施,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机动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泊位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居住区内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
37、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根据规定地点投放生活垃圾,未单独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垃圾,未根据规定地点排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非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单位有此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废弃物未单独收集、运输、处置,混入生活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惩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38、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车辆清洗和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实行措施导致废油、废液等影响四周环境或者占用道路进行经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饲养信鸽未实行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未刚好清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特殊严峻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完成责任区除雪任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惩罚标准由
39、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并对随地吐痰,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包装袋、宣扬品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罚款;对随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在街道两侧等公共露天场所屠宰动物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乱扔乱倒生活垃圾、残土的,责令清除,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责令其限期处理,逾期不自行处理的,予以没收,并根据每只(头)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在公共场地种植粮食、蔬菜等作物的,责令清除,处二百元以下罚
40、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根据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运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工程造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专项用于环卫设施建设。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擅自设立垃圾处理厂(场)、弃置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
41、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关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复原原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应当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沙石、泥土;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赐予警告,责令复原原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五
42、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活动中,发觉现行违法行为,应当刚好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刚好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回复。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协调管理活动,相互支持协作。 第八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供应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依据须要进行现场检查和勘验;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
43、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惩罚时,可以依法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作,不得阻碍和阻挠。 第八十七条 羞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达州1季度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状况统计表 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备案光盘贴 突发事务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 企业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 公司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 乡镇突发环境事务应急预案 环境突发事务应急预案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2页 共32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第 32 页 共 3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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