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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必需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需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2、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相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安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3、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托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实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供应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气;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
4、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担当招标项目的实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
5、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供应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状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 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投标人会议) 其次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允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状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预算)的,标底必需保密。 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6、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须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起先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其次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7、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状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须要分包的四个条件:非关键,非主体,甲方同意,不行再次分包并且接受分包的单位须要有肯定的资质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担当招标项目的相应实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
8、拟担当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当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
9、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供应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实行随机抽
10、取方式,特别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干脆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状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
11、标报告,并举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举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干脆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分方法在招标文件里或发布招标公告的时候就要有;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意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假如满意第一个条件,但是低于成本价了,也是不行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全部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推翻全部投标。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
12、的项目的全部投标被推翻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保证金不是必需交的,看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
13、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 罚款的不用看了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不相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选购法 其次十六条 政府选购采纳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选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选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选购的主要选购方式。 其次十八条 选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选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选购。 公开招标是不行限
14、制的 其次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选购: (一)具有特别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选购的; (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选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困难或者性质特别,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详细要求的; (三)采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意用户紧急须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纳单一来源方式选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选
15、购的; (二)发生了不行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选购的; (三)必需保证原有选购项目一样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须要接着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选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选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足够且价格改变幅度小的政府选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纳询价方式选购。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选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选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选购预算,选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选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选购人应当将废标理
16、由通知全部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 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选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选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谈判,并向其供应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全部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
17、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全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选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依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参与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条 实行询价方式选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选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选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依据选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
18、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选购人依据符合选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全部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四十二条 选购人、选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选购项目每项选购活动的选购文件应当妥当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选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选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选购文件包括选购活动记录、选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确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选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9、(一)选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选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选购方式,采纳公开招标以外的选购方式的,应当载明缘由;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缘由;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缘由; (六)废标的缘由; (七)采纳招标以外选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四十七条 政府选购项目的选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选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选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选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隐私。 投标文件须要法人授权,否则是无效的投标文件 招投标法,政府选购法 政府选购法和招投标法的不同 政府选购和招投标法的区分 招投标法 招投标法习题 如何界定政府选购法和招投标法及其选购规则的适用 勘察设计招投标法 1070招投标法 政府选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比较分析 关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选购法的比较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6页 共16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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