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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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安全情况报告 食品质量平安状况报告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全国出口食品质量平安问题的分析和应用,规范对检验检测不合格结果、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国外通报不合格问题的处理程序,建立出口食品质量平安问题预警通报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出口食品的法定检测、企业自检自控与托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被国外通报的不合格问题的处理与预警工作。 三、定义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根据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不合格结果:是指出口食品经检测发觉其涉及平安、卫生、健康与反欺诈的项目不符合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与进口国有关
2、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结果。 3、检出未超标结果:是指出口食品涉及平安、卫生、与健康的项目被检出但未超过我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与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限量要求的结果。 4、法定检测:是指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抽取出口食品的代表性样品对有关质量平安卫生项目进行的检测,包括残留监控、食品平安监控与日常检验检测。 5、企业自检自控检测: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其出口食品开展的质量平安卫生项目检测。 6、托付检测:是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托付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其出口食品有关平安卫生项目进行的检测。 7、处理:对于不合格结果,是指进行调查、信息收集、缘由分析、报告、风险评估、货物处臵
3、以及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等。对于检出未超标结果,是指进行信息收集、统计、报告与风险评估等。 四、管理职责与要求 1、省局主管处室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出口食品检验不合格结果与检出未超标结果的处理和预警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与指导,组织开展风险分析。 2、省局技术中心负责对所担当的法定检测和企业托付检测信息录入(LRP2000系统,包括样品性质、编号、国内产地、输出国别、检测项目、进口国限量要求、送样人等信息)、检测、结果判定、登记、出具报告与反馈等。 3、各分支局负责对所担当的法定检测、托付检测业务的受理、信息录入(LRP2000系统,包括样品性质、编号、国内产地、输出国别、检测项目、进口国限量
4、要求、送样人等信息)、检测、结果判定、登记、上报、缘由调查(包括追溯)与分析、后续跟踪与监管等工作,确保试验室检测业务和结果反馈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4、分支局依据省局规定对检出的不合格结果、检出未超标结果以及国外通报的不合格问题等进行调查处理与分析。 五、质量平安问题的报告 1、各分支局试验室、省局技术中心对检出的不合格结果和检出未超标结果应在24小时内录入LRP2000系统,并在结果登记的评价栏内分别注明“超标”和“未超标”作为筛选标识。 2、对于分支局担当的法定检测和托付检测等检出的不合格结果以及托付省局技术中心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由分支局负责确认并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重要风险
5、预警信息表(附表1),随附试验室检测报告,在24小时内通过传真报省局主管处室,对于检出特殊重大、特殊敏感,并需刚好实行处臵措施的不合格结果,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对于检测样品名称与总数、项目与总数、检出的不合格结果以及检出未超标结果的统计等,由分支局填写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平安检验监控结果统计表(附表2,青岛局和黄岛局托付省局技术中心开展的检测业务,由省局技术中心负责填写),每两周汇总一次,并于其次周周五通过OA报省局主管处室(如遇假期,放假前1天报送)。 3、对于企业自检自控、托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与检出未超标结果,由分支局参照第五条第2款的要求进行收集和报送。 4、分支局、省局技术中心应对法
6、定检测和托付检测检出的不合格结果加强保密管理,未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将有关信息透露给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分支局应要求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第三方试验室加强保密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 5、各分支局对于干脆或间接收集到的出口食品被国外检出的严峻质量平安问题(如农兽药残留、添加物、动植物疫病疫情等),要在第一时间报送省局主管处室,其他质量平安问题要在24小时内报送。 6、省局主管处室负责对全省出口食品质量平安问题的汇总、分析,上报国家质检总局、通报地方政府及预警等工作。 六、质量平安问题的处理 (一)出口法定检测不合格结果的处理 1、对货物的监管 对于检出农兽药残留、致病菌、添加剂、重金属、生
7、物毒素、辐照、成分标识等项目不合格的,分支局应刚好通知企业有效隔离并标识相关成品、半成品、原料、辅料、添加剂与包装材料等;对于已经放行出口且存在严峻质量平安隐患的产品,应刚好通知企业实行召回等措施,以降低或消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企业应向分支局提交对有关货物的处理状况报告。 对于出口食用动物产品被检出疫病疫情问题的,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2、组织调查及处理 (1)对于检诞生物毒素、允许运用的农兽药与添加剂、重金属、辐照、成分标识、致病菌等不合格的,分支局应要求企业马上对不合格问题进行自查,并对企业调查状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分支局应派调查组调查。 对于检出禁用农兽药、禁
8、用添加剂、非食用添加物等不合格的,分支局应刚好派调查组对不合格问题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分支局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8条第 (二)款规定,暂停企业出口报检。 (2)调查范围应至少包括:一是企业质量平安管理档案与诚信状况;二是企业自检自控状况;三是企业有关原料、辅料、添加剂、包装和标识材料等的来源、验收、核销与管理等状况;四是生产工艺与配方、生产安排、生产、加工过程的限制与管理等状况。 (3)在调查中,如发觉企业存在诚信问题的,一律暂停其出口报检,状况特殊严峻者,要将其列入“黑名单”。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应刚好提出整改和加严监管的要求。 3、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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