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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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平安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需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由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托付的在赣中心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省属非煤矿矿山企业; (三)地下开采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2、; (四)跨设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五)从事非煤矿矿山采掘施工的企业; (六)非煤矿矿山地质勘探企业; (七)年产100万吨以上水泥企业所属的非煤矿矿山; (八)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 第四条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由颁发管理机关托付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 (一)砖瓦粘土矿(场); (二)采砂场。 第五条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由颁发管理机关托付设区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和管理。第六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受托付的设区市、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受托付颁证机关),及其受托付实施平安生产许可的内容予以
3、公告。颁发管理机关对受托付颁证机关实施平安生产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受托付颁证机关在托付范围内,以颁发管理机关的名义实施平安生产许可;不得再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平安生产许可。 其次章 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并按下列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一)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本方法第五条规定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向企业所在地设区
4、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各种平安生产责任制文本; (四)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书目清单; (五)平安技术措施专项经费提取和运用的证明材料或者提取安排; (六)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九)从业人员经平
5、安生产教化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十一)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平安评价报告,其中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可以提交平安评估报告。 (十二)重大危急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矿山救援队的文件或者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证明材料; (十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属新建的,还应当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开采设计和附图,以及生产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阅历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属在生产的,还应当提交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以及开采方
6、案设计和各种实测图。 第九条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就企业和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分别申请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平安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和受托付颁证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确定,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即时
7、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根据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即时制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颁发管理机关和受托付颁证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书面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的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有关部门的看法,并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平安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须要
8、到现场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查,申请人应当予以协作。被征求看法的部门应当自收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征求看法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看法,逾期未出具书面看法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负责审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向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提出审查看法。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应当对有关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看法进行探讨,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平安生产许可证的确定。对确定颁发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平安生产许可证;对确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制作不予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通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
9、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平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须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对申请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平安生产条件审查合格后,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应当收回原平安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条例第九条其次款规定条件的,当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干脆换发新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
10、许可证有效期内建设新的生产系统的,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该生产系统的平安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平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申请变更平安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进行生产系统的改建、扩建的。变更前款第一至三项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其中变更第一项的,其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实力,须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托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变更前款第四项的,应当自改建、扩建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阅历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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