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3月1日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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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 3月1日施行)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该方法经2022年12月31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19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方法分总则、平安培训机构、平安培训、平安培训的考核、平安培训的发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52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令第20号)予以废止。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平安生
2、产培训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12月31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1 平安生产培训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平安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平安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平安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平安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平安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平安培训)活动以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部门对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培训是指以提高平安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素养为目的的教化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平安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从事平安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平安教化培训工作的老师、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担当平安评价、询问、检测、检验的
4、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平安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别的原则。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平安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平安培训 2 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平安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
5、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平安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次章 平安培训机构 第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从事平安培训活动,必需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平安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担当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平安生产
6、监管人员、煤矿平安监察人员,中心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平安培训机构老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担当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心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担当平安评价、询问、检测、3 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平安工程师和三级平安培训机构老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担当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
7、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平安培训机构可以担当下一级平安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平安培训机构具备本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担当相应作业类别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老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
8、专职老师,专职老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意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须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运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须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老师,其中至少有 4 6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老师,专职老师中至少
9、有3名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意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须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运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须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平安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担当法律责任,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老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专职老师,专职老师中至少有2名取得注册平安工程师执业资格;
10、 (五)有能够满意同期60人以上规模培训须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运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平安培训须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平安培训机构申请担当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除符合本方法第 七、 八、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2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业的专职老师,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老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二)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资质证书,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5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
11、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进行初审; (二)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三)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 二、三级资质证书,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平安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平安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方法第 八、九条规定的材料,报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 (二)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12、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担当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的,除根据本方法第十 一、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方法第十 一、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四条 平安培训机构的专职老师应当接受特地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专职老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接着教化。 第十五条 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
13、为3年。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 6 满须要延期的,应当于平安培训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证书的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六条 对平安培训机构的考核发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平安培训 第十七条 平安培训应当根据规定的平安培训大纲进行。 平安监管监察人员,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平安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4、、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大纲,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十八条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平安培训教材的评比。 平安培训机构应当优先运用优秀平安培训教材。 第十九条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的煤矿平安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心企业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平安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所辖区域内中心企
15、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7 市级、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心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平安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平安培训监管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危急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担当平安评价、询问、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平安工程师、平安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平安培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除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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