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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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方法 中国气象局令 第31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方法已经2022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22年4月7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爱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难防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
2、地装置、电涌爱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卫雷电灾难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其次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
3、公允、公正和便民、高效、信任爱护的原则。 其次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意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须要的经营场所;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与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肯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平安管理制度; (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实力和良好信誉; (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
4、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学问和实力; (二)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具有满意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四)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第九条
5、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方法第七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担当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学问和实力; (二)具有满意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见附表1)。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法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满意本方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乙级资质。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6、)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见附表2);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见附表3),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七)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符合本方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装置检测的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提交本方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
7、件及复印件; (二)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见附表4) 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状况; (三)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确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可以依据工作须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应当托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看法
8、。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从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确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未通过认定的,认定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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