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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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 浙江高校城市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 浙江高校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同意支配(以下简称“乙方”,其学号为:)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并供应相应的生活和学习设施。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宿舍支配和运用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高校城市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寓管理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同等、自愿、互利及协商一样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入住 1.1学院安排内招收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在入学时情愿根据甲方支配的宿舍床位入住、并交纳住宿费者,即可入住甲方管理的宿舍。 1.2乙方因降级、停学、休学等缘由而延长
2、学习期限的,需在拿到学校相关通知的一周内凭通知复印件到甲方申请办理退住手续,甲方将依据实际状况对其住宿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延长学习期限者须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签协议,否则不得接着住宿。 1.3乙方因各种缘由退宿后,如在学习期间重新申请住宿,需提前一个月(假期时间不计在内)向甲方提出住宿申请,并重新签订住宿协议书。 其次条 费用及其支付 2.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每学年应按所住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住宿费(现行住宿费用标准不包括个人财产的保险费用),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暑假对在册学校安排内非毕业班学生供应免费住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费收费标准将依据浙江省物价局
3、的文件做适当调整。 2.2 甲方按浙江高校城市学院的相关规定,受学院水电中心托付收取水电费用。乙方应按规定定期向甲方支付实际运用的水电费。 第三条 退住及协议终止 3.1乙方因个人缘由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培训到期及其它缘由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或者因违反规定被学院强制退宿的,应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住宿时间不满一个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休学学生办理退宿手续,退还从次月起剩余月份住宿费(以月为单位),休学学生复学后须要接着住宿的,住宿床位另行支配;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办理退住手续后,当年住宿费予以退还,复学后重新支
4、配住宿床位。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将视为本协议终止。 3.2乙方因个人缘由办理校外住宿的,在办理申请校外住宿手续后到甲方办理退住。办理完退宿手续后,将视为本协议终止。 3.3乙方被学院取消学籍,或被甲方取消住宿资格,或办理毕业退宿手续后,本协议终止。 3.4乙方应在办理退宿手续三天时间内搬离甲方管理的宿舍。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供应的宿舍应适合于乙方学习和生活的须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家具设备:床、书桌、凳子、书架,并保证宿舍设施的质量、适用。 4.2甲方应向乙方进行宿舍楼住宿纪律、行为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宣扬和教化,并刚好通报相关信息。刚好在浙江高校城市学院学生公寓网主页上更新有关管理制
5、度。 4.3甲方应供应宿舍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并负责对宿舍和宿舍内公共设施的修理、维护、宿舍的值班和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清理及日常生活服务的供应等。 4.4甲方应对乙方在宿舍楼内的寝室文明、卫生、内务、平安及设施的完整性进行检查与指导,并有权进行管理和监督。 4.5甲方有权依据学院的有关规定和管理授权,对乙方在公寓楼内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峻的,甲方可以取消乙方的住宿资格(乙方已交的住宿费不予退还)。 4.6在协议期间,甲方有权依据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修理工作的须要、学院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状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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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 城市 学院学生 住宿 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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