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学院(新校区)商铺管理办法[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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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学院(新校区)商铺管理办法材料 城市学院(新校区)商铺管理方法 为加强学院商铺经营的规范管理,营造一个平安、文明、和谐的经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经探讨,现就学院商铺作如下有关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商铺。未经后勤管理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管辖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其次条 后勤服务公司是其管理商铺的主管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平安责任人,所属公司或部门详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日常平安管理,担当平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后勤服务公司引进社会商铺进行经营活动,应选择资质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承租单位,在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必需签订有关平安责任书(协议书),明确平安管理方面的详细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后勤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引进单位的管理,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各类商铺应根据国家规定,其营业执照、相应经营资质证书等应齐全(将复印件悬挂墙上),并根据规定范围从事经营,对无照或超出经营范围的商铺应停止其经营。严格根据合同租赁期限营业,禁止转租、出租。 第五条 后勤服务公司要切实加强与公安、消防、安监、城管等单位,取得各方面支持,并仔细做好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各商铺承租单位应仔细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平安规定,听从管理并严格遵守各项平安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和学院平
3、安、保卫部门以及属地公安、城管、安监、消防等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第七条 各商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本商铺的第一平安责任人,对本商铺的平安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据本商铺的特点,做好各项平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商铺承租单位应依法自行管理,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制和平安教化。商铺聘请的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身份证件、有担保人,从事食品餐饮人员还须根据规定申办有关健康证等。不得运用身份不明无有效证件和有前科劣迹或被司法部门通缉在逃人员以及传染病人员。 第九条 各商铺不得随意乱立广告牌,散发、张贴宣扬广告等,以确保环境的整体美观,的确须要张贴的,应征得管理部门
4、同意后方可张贴。各商铺内经营期间不准饲养鸡鸭、猫狗等宠物。 第十条 各商铺在装修商铺时,要以不损坏建筑物为前提,室外装饰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变更承租房屋、场所的建筑结构或变动公共场所水、电线路以及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各商铺应根据国家消防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加强防火措施的落实工作: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记,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四周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得随意占用、挪用公共部位内配备的消防器材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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