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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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要点解读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材料一览 (一)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草案)反馈看法及处理状况通报 机构监管状况通报2022年第12期,2022年11月12日 (二)业务资格审核指南 证监会网站机构部栏目 (三)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统计报表 CISP 二、关注要点: (一)关于调整范围 1、与代销基金规定的关系 若证券公司仅代销基金,取得基金代销资格即可;若还要代销其他金融产品,还须要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2、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销售监管规则的关系 根据立法法的精神,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除遵守本规定以
2、外,还要遵守银监、保监的规定。 (二)关于业务资格 1、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的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居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关注要点:资格条件 申请材料 2、详细要求 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惩罚,最近1年未被实行重大监管措施,或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 有拟负责申请增加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拟从事申请增加业务的就业人员 信息系统平安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事故;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信息系
3、统符合规定 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且持续经营已满1年,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的,距前次申请获批超过6个月 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良好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3、申请材料书目: (1)申请表(格式文本附后)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决议 (3)与申请增加业务有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限制制度文本(涉及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相关制度的内容应当覆盖托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资料保管、人员培训,客户回访、客户投诉和突发事务的处理等) (4) 公司最近2年合规运行状况的说明 具体说明最近2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惩罚,最近1年是否被实行
4、重大监管措施,是否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等情形。 4、审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获得业务资格后,即可代销全部允许代销的金融产品,不分种类。 (三)关于代销产品的范围 1、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关注要点:境内发行、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明 2、境内发行,是国家有关部门或其售前机构明确该金融产品可在国内发行 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批准或备案,合理确认即可,无须取得批准文件 (四)关于基本原则
5、 1、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开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利益。 关注要点:避开利益冲突 2、避开利益冲突,既要避开证券公司与客户的利益冲突,也要避开代销活动中证券公司不同部门、不同人员见的利益冲突等。 配套通知:证券公司的尽职调查,产品筛查与产品销售活动应当相互独立。 (五)关于集中统一管理 1、第六条第一款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关注要点:集中统一管理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集中进行托付人
6、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审慎调查,风险类别划分和选择,统一与托付人签署代销合同,统一制作产品宣扬推介材料。 (六)关于托付人资格审查 1、第七条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托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托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托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托付。 配套通知:不得代销不具备主体资格条件的发行人发行的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是风险的重要来源。 关注要点:可否托付第三方 (七)关于审慎选择金融产品 1、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支配、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支配和风险管控
7、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楚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作出合理推断的,方可代销。 金融产品的本身是风险的重要来源 关注要点:审查内容,可否托付第三方 2、配套通知:重点关注金融产品的发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金融产品是否具有明确的投资人范围、投资期限、投资方向、收益来源,产品设计是否透亮清楚,是否与产品说明书的描述一样,产品资产是否单独托管和独立核算等。 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禁止,暂停发行或者正处于清理整顿中的金融产品以及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和风险隐患的金融产品,证券公司不得代销。 3、合伙企业合伙份额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不纳入代销范围。 (八)关于代销合同 1、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关系本
8、属双方意思自治范围,但考虑到销售行为由证券公司与金融产品发行人共同完成,证券公司的销售行为须要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协作,为更好爱护客户权益,有必要加以规范,规定选择对代销合同进行必要规范,将行政监管要求转换为民事约定,以适当约束发行人的行为。 2、双方的商业合作,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行约定,必备事项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 必备事项一:证券公司有义务向金融产品购买人披露必要信息,揭示风险,供应后续服务,因此,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支配。 必备事项三:托付人违约,客户可能向证券公司提出诉求,因此,代销合同应当出现托付人对客户违约状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支配。 必
9、备事项四:代销模式下,发行人风险可能向证券公司传递,因此,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托付人供应的信息不真实,不精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托付人担当,证券公司不担当任何担保责任。 托付人仅限金融产品发行人,第三方销售机构不能作为托付人。 (九)关于备案 1、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居处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扬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供应的其他文件、资料。 关注要点:事后备案要求 (十)产品分级、确定适合购买人的类别和范围 1、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2、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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