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提交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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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申请校验需提交资料医疗机构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 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 份; (三)年度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应包括:(1)机构管理、医疗质量、 医疗安全、 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2)医疗事故 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上报及处理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 (补偿) 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3)诊疗科目、床位 (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 况;( 4)特殊医疗技术项目
2、开展情况;(5)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接受卫生、工 商、消防、环保等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6)校验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 况;( 7)党建工会组织情况; (四)相关证明材料 : 1. 设置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1 份;2.企事 业单位机构代码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1 份;3设置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 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主要负责人执业证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 件)4.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花名册(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职称证书)。 (五)医疗机构污水污物处理验收合格证明或医疗废物处理合同书; (六)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七)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
3、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 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八)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资料装订要求: (1)复印件请统一用A4 纸双面复印(打印); (2)所提交材料必须按顺序装订成册,双面打印; (3)档案袋一个。告之事项: (1)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 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校 验期为 1 年(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 年),不按期校验的,负责 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程序注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不得开展超出 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
4、;(3)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主动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执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校验及有效期延续等;(4)保证本医疗机构的科室设置、 人员、设备以及医疗用房等条件符合法定许可条件。附表 14 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附表 1411 填 表 说 明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 (1991)第 6 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 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3、附表 14-2 隶
5、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4、附表 14-2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5、附表 14-2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6、附表 14-2 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7、附表 14-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8、附表 14-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 (专业组) 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9、附表 14-3 只展
6、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 14-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11、附表 14-4-1 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 “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12、附表 14-4-1 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
7、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13、 附表 14-4-1 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 , “西医医生”, “中药人员”, “西药人员”, “检验人员” , “护理人员”, “放射技术人员”, “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附表14-4-1 第一行“其他技术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和应大于等于附表14-4-2 “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及“其他人员”之和。14.附表 14-4-1 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 、 “教学人员”中相
8、应项目。 “其他中医”指尚未评定技术职称的中医。“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包括防疫员、检疫员、消毒员、牙科技术员、理疗、放射线技术员、营养员、妇幼保健员、接生员等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中医学徒。15.附表 14-4-2 管理人员;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按职称分类计入“管理人员”的各项中,财会人员除外。16.附表 14-4 其他人员;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物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附表 141217.附表 14-4 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
9、康复治疗的人员。18.附表 14-5 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19.附表 14-6 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20.附表 14-6 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及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 天或 366 天)除所得的商数。21.附表 14-6 实际占用的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 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 12 点钟的住院人数) 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 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亦应作为“实际占用总
10、床日数”一天进行统计,同时亦应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一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一人。22.附表 14-6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本年内各科每日夜晚12 点钟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因故(如消毒、小修理等)暂时停用的病房,不包括因医院病房扩建、大修理或粉刷而停用的病床,以及临时增设的病床。23.附表 14-6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指出院者(包括正常分娩、未产出院,住院检查无病出院、未治疗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者)住院日数的总和。24.附表 14-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出院人数25.附表 14-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11、:出院人数平均开放病床数26.附表 14-6 床位使用率计算公式: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27.附表 14-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28.附表 14-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药费、手术费、检查费等费用。29.附表 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住院者平均住院日附表 14-2 医 疗 机 构 简 况
12、医疗机构名称开业日期年月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所有制形式(1)全民( 2)集体( 3)私人( 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隶属关系(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7)乡镇属(8)村属( 9)其他()主管单位名称服务对象(1)社会(2)内部( 3)境外人员(4)社会 +境外人员()医疗机构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男女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男女出生年月专业出生年月专业职务职称职务职称最高学历最高学历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中业务用房面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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