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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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音乐学院老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案 为切实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强化老师教学的职责和质量意识,进一步健全教学工作业绩评价、激励与约束机制,使我院老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更加规范科学,依据绍学院发2007167号绍兴文理学院老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方法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老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考核的方案制订与实施、考核结果的分析与运用、以及老师的申诉与说明等有关工作。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办公室正副主任、系主任、工会主席、教学秘书、辅导员为成
2、员。 二、指标体系及内涵要求 1老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老师教化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主体是学院人才培育方案支配的教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设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探讨与改革等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二级指标考核单项分相加生成一级指标总分。一级指标设置基本要求分,作为等级评定重要参考指标之一。 2教学工作量主要指老师担当由学院支配、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教学实习、课程设计、艺术实践、学生竞赛、毕业论文指导等)及经校主管部门认可并备案的其它教书育人活动的工作量。设置最低授课时数。每学年老师最低授课时数依据老师职称设置不同要求,正高级为146课时(课堂教学90课时);副高级为
3、180课时(课堂教学90课时);中级、初级为210 课时;对在学院管理岗位并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每学年最低授课时数要求为相应职称老师要求的1/2。每课时工作量计2分。 3教学效果主要指老师在担当课程、实践性教学等方面所获评价状况、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状况、指导学生获奖状况等。基本要求分为500分。对老师教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评价制度,由学院评价为主。校级教学督导对部分老师的教学评价结果作为学院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其权重依据实际状况由学院老师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工作小组确定;评价主要包括学生评教(占70%)、授课工作量 1 (占10%)、实践性评价(占10%)、教学常规检查(占10%)等四部分(详见音乐
4、学院老师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方法)。 4教学改革与探讨主要指老师担当的教学建设与探讨状况、教学探讨论文论著(教材)、教学改革与探讨方面的嘉奖等,其中教学建设与探讨状况含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专业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学实习基地、艺术实践基地建设项目等。基本要求分:正高级为50分,副高级为20分,中级为10分,初级为5分。 三、考核程序 (一)每学年对在编在岗从事教学工作的老师进行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老师在每学年第2学期的第15周填写音乐学院老师学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量化评分表交各自所在教研室审核,教研室审核、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集体交学院老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学院老师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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