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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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规定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规定 青食药监20043号 2007年11月09日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的受理、审查、确定。 第三条 开办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照实供应真实材料和状况,并对所供应材料三者的真实性负责。 第
2、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填写药品经营(零售连锁)许可申请表: (一)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二)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有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材料; (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拟办企业名称证明文件; (五)拟设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局图及周边卫生环境状况的材料。 第六条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开办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申请,依据下列状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
3、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须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请人申请药品经营许可受理确定书,受理申请并在受理确定书中注明受理日期。 第七条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确定,分别制作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开办药品经营(零售连锁)企业筹建确定书或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同意开办药品经营(零 售连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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