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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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办法 平度市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水平,简化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结算流程,根据收支平衡、略有节余,限制过度运用自费药、重点帮扶离休干部(包含建国前参与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大病大额自费医疗费困难的原则,依据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青岛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方法的通知(青厅字 2022 9 号)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单位在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应当根据离休干部每人每年 1000 元的标准一并缴纳大病补助医疗费,用于离休干部患大病后大额自费医疗费的补助。 第三条 离休干部患大
2、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范围仅限在离休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及治疗特别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特别疾病包括: (一)尿毒症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 (三)白血病; (四)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离休干部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自费项目,须在离休干部定点医院及定点药店(改为住院定点和门诊定点)购买运用,并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从社保一体化网络系统上传费用明细(删掉),否则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四条 离休干部患大病自费医疗费的补助项目仅限临床治疗确需的治疗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对主要起养分滋补作用的药品、非急救抢救用的血液制品和蛋白类制品、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 (如点名手术附加费)、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
3、项目)、PETCT 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各种康复性器具 (如眼镜、义齿、助听器)、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超标准床位费等项目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五条 参与市级医疗统筹的(删掉)离休干部享受我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规定的特药和特材救助待遇、救助项目和救助比例,根据市人社、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经过特药和特材救助后,个人仍自负的特药、特材费用纳入离休干部自费医疗费补助。 第六条 离休干部患大病符合补助规定的自费医疗费(以下简称自费医疗费),以实际入院时间
4、为准,根据一个自然年度进行累加补助。详细补助方法如下: (一)设立补助起点为 1 万元。自费医疗费不足补助起点的,不予补助。 (二)自费医疗费在 1 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 80% 。 (三)设立补助限额为 20 万元。超过补助限额的,不再予以补助。 补助起点及补助比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依据离休干部大病补助医疗费筹集状况及自费医疗费实际发生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费补助采纳即时补助和手工补助相结合的方法。 (一)即时补助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的,在院端实行即时补助,定点医疗机构将上月发生的离休干部自费补助医疗费上报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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