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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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以净资本和流淌性为核心的风险限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限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防范风险,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审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净资本、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流淌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率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打算计算表、表内外资产总额计算表、流淌性覆盖率计算表、净稳定资金率计算表、风险限制指标计算表等监管
2、报表(以下统称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市场发展状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标准及计算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调整之前,应当公开征求行业看法,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支配。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根据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告或者报批。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看法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分类监管原则,依据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内控水平和
3、风险限制状况,对不同类别公司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和计算要求,以及某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净资本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数据的生成过程及计算结果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自身发展战略须要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牢靠的信息技术系统、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4、证券公司应当任命一名具有履职实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首席风险官,并指定首席风险官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自身资产负债状况和业务发展状况,建立动态的风险限制指标监控和资本补充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限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重大业务事项及安排利润前对风险限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安排利润的最大规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压力测试机制,刚好依据市场改变状况及监管部门要求,对公司风险限制指标进行压力测试。 压力测试结果显示风险超过证券公司自身承受实力范围的,证券公司应实行措施限制业务规模或降低风险。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
5、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恰当的审计看法。 其次章 净资本及其计算 第十条 证券公司净资本由核心净资本和附属净资本构成。其中: 核心净资本=净资产-资产项目的风险调整-或有负债的风险调整-/+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附属净资本=长期次级债规定比例-/+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核准的其他调整项目。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根据规定对有关项目充
6、分计提资产减值打算。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公司专项说明资产减值打算提取的足够性和合理性。有证据表明公司未充分计提资产减值打算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供应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缘由和进展状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料损失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于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应当确认预料负债;对于未确认预料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的或有事项,在计算核心净资本时,应当作为或有负债,根据肯定比例在净资本中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披露。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
7、对控股证券业务子公司出具承诺书供应担保承诺的,应当根据担保承诺金额的肯定比例扣减核心净资本。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子公司可以将母公司供应的担保承诺根据肯定比例计入核心净资本。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借入或发行的次级债,可以根据肯定比例计入附属净资本或扣减风险资本打算。详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
8、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必需持续符合下列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一)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 (二)资本杠杆率不得低于 8%; (三)流淌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 (四)净稳定资金率不得低于 100%; 其中: 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打算之和100%; 资本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100%; 流淌性覆盖率=优质流淌性资产/将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 净
9、稳定资金率=可用稳定资金/所需稳定资金100%。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风险资本打算计算标准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资本打算。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特定产品或业务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督检查结果,要求证券公司计算特定风险资本打算。 市场风险资本打算根据各类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特征的不同,用投资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信用风险资本打算根据各表内外项目信用风险程度的不同,用资产规模乘以风险系数计算;操作风险资本打算根据各项业务收入的肯定比例计算。 证券公司可以实行内部模型法等风险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资本打算,详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10、为客户供应融资或融券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该项业务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其次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限制指标标准。 其次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对各项风险限制指标设置预警标准,对于规定“不得低于”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 120%;对于规定“不得超过”肯定标准的风险限制指标,其预警标准是规定标准的80%。 第四章 编制和披露 其次十二条 设有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以母公司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证券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其次十三条
11、 证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看法。 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月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看法。在证券公司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上签字的人员,应当保证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真实、精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内容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报表上注明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其次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签署确认后,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一次公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经董事会签署确认,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一次公
12、司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的详细状况和达标状况,并至少获得主要股东的签收确认证明文件。 净资本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 30%以上不利改变或不符合规定标准时,证券公司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董事书面报告,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全体股东书面报告。 其次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月度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派出机构可以依据监管须要,要求辖区内单个、部分或者全部证券公司在肯定阶段内按周或者按日编制并报送各项风险限制指标监管报表。 其次十六条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等风险限制指标与上月相比,发生不利改变且超过 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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