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1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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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10号)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510号 【发布日期】2005-02-02 【生效日期】2005-0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保监发200510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为更好地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依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管理方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
2、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实现新旧制度的有效连接和平稳过渡,2004年12月15日之前开业的保险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前可按“双轨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报告和偿付实力报告,即在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打算金的同时,供应另一套按试行方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的责任打算金备考数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公司只按试行方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打算金。2004年12月15日之后开业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双轨制”,干脆根据试行方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计提责任打算金。 二五年二月二日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管理方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管理方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其次条 试行方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以下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 (一) 企业财产保险 (二) 家庭财产保险 (三) 工程保险 (四) 责任保险 (五) 信用保险 (六) 保证保险 (七) 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 (八) 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 (十) 机动车辆其他保险 (十一) 船舶保险 (十二) 货物运输保险 (十三) 特别风险保险 (十四) 农
4、业保险 (十五) 短期健康保险 (十六) 意外损害保险 (十七) 投资型非寿险 (十八) 其它类保险 第三条第三条 凡是经营试行方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进行充分的估计,谨慎评估各项打算金。 第四条第四条 除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和未决赔款打算金之外的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提取的其它责任打算金,如巨灾风险责任打算金等,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纳二十四分之一法、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或者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评估非寿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其中,对于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应
5、当采纳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评估其未到期责任打算金。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打算金时,要对其足够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打算金的提取金额应不低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将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打算金评估日假设全部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当未到期责任打算金不足时,应提取保费不足打算金,提取的保费不足打算金应能弥补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和上述两者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打算金评估时,不得扣减为相应赔案所预付的赔款。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公司采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打算金进展法、B-F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
6、决赔款打算金时,应采纳至少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对干脆理赔费用打算金和间接理赔费用打算金所包含的内容、间接理赔费用打算金分摊方法、分摊比率等在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报表(见附件)的附注中具体披露。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谨慎评估未决赔款打算金。对于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开业时间不足三年或本年度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50的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的未决赔款打算金计算的本公司本领故年度赔付率不得低于全行业上一事故年度的平均赔付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偿付实力报告时,同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由公司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打算金评
7、估报告。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报表是打算金评估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仔细编制,并在报送打算金评估报告时,将有关报表一同呈报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打算金报表主要分为两类,即反映未到期责任打算金评估状况的报表和未决赔款打算金评估状况的报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关报表的编制说明 一、“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打算金提取和转回的状况。 该表根据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区分分保前的保险业务和分出业务进行填列。 “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干脆业务分入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承保的干脆业务和分入业务提取的未到期责任打算金,该打算金
8、依据保险公司分出保费前的保费收入进行提取和转回;“分出业务打算金”是指为干脆业务的再保分出和分入业务的转分分出所提取和转回的打算金。“本期提取”是指报告期当期所提取的未到期责任打算金;“上期转回”是指报告期转回的上期提取的未到期责任打算金。 二、“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分析表-按保单未到期期限分类 ”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的未到期期限的结构分布状况,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负债与资产在时间上的匹配状况。 该表根据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个月以上”是指对打算金评估日未到期期限分别在12个月以内
9、(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表中第5列的“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分析表”中第7列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的“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三、“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分析表-按保单保险期间分类”主要反映保险公司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在保险期间上的结构分布,以全面了解保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保险业务的承保状况,及其承保标的的风险改变和退保风险的暴露总量。 该表按险种大类(或者险种)分别填列。表中的“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36
10、个月以上”是指对打算金评估日保险期间分别在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大于12个月但不大于24个月(含24个月)、大于24个月但不大于36个月(含36个月)、36个月以上的保险合同应提取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表中的第5列“合计”应等于表一“未到期责任打算金分析表”中的“再保后未到期责任打算金”的第7列“本期提取”相应金额。 四、“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主要反映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在各事故年度发生的赔案截止至打算金评估日提取的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财务年度的保费收入、已赚保费,以及在打算金评估日评估的各事故年度的赔付率等。 该表分为汇总分析表和分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
11、表,各险种大类(或者险种)明细表的编制方法和汇总分析表相同,有关项目的汇总应当和汇总表中的相关项目相一样。示例报表为2004年度赔款与理赔费用汇总分析表,以后各期报表需根据报告期所属年度自上往下更新事故年(或财务年)。其中,“事故年”是指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事故发生的年度。为了从历史角度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业务的承保质量,事故年至少应反映10个年度。披露年度不足10年的保险公司,应说明详细缘由,并逐步进行相关数据的积累,但保险公司应至少对报告期事故年度的相关数据予以披露。 预付赔款是指对于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在填列该表时,不得将预付赔款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打算
12、金中扣减。 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分为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分析表、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以及赔付率分析表。 (一) 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分析表 1、未决赔款打算金、未决干脆理赔费用打算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打算金分别在第1列至第10列填写。各事故年填写的未决赔款打算金、未决干脆理赔费用打算金、未决间接理赔费用打算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相应余额。 2、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11列和第12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预期的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公司理赔人员依据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缘由、损失程度等,对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的作
13、价或变卖收入和追偿款收入的估计。 3、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第13列和第14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其中,再保前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13)(1)(3)(5)(7)(9)(11);再保后未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打算金(14)(1)(2)(3)(4)(5)(6)(7)(8)(9)(10)(12)。 4、未决赔案件数。第15列填写未决赔案件数,各事故年行填写的未决赔案件数是指发生在各事故年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的未决赔案件数。 (二) 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分析表 1、已决赔款及理赔费用。第16列至第21列填写已决赔款、已决干脆理赔费用和已决间接理赔费用,各项应根据
14、“再保前”和“再保摊回”分别填列。“以前年度”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以前年度”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在报告期所属年度发生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19952004年各事故年行填写的已决赔款与理赔费用是指在各事故年发生保险事故的赔案,截止至报告期末累计的已决赔款和理赔费用的金额。 2、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第22列和第23列分别以“再保前”和“再保后”填列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残余物资及追偿款收入是指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并完全进行赔付后所收回的该保险标的的残余物资作价或变卖所得收入以及因第三者的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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