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及问责条例四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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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心得体会及问责条例四大亮点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大亮点 近日,中共中心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仔细遵照执行。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记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剧烈政治信号。 3年来,我们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使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6月28日中共中心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心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指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同时会议
2、认为,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这是继去年修改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党内法规,进一步扎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笼子”。 就此中国青年网记者专访了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孙宁,通过他的角度为网友们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背后的故事。 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5周年前夕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孙宁认为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首先它释放出了一个剧烈的信号,告知全党“问责”将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抓手。他认为,有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严治党将进一步从“宽松
3、软”走向“严紧硬”。 内外相呼应,把责任担当起来 “依据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已经达到了8875.8万人。要想真正把中国人民带向一个更加富强的明天,至少要从内、外两方面来一起努力。从内部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党员都应当苦练内功,增加党性的修养;从外部来说,就像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它是一种外部的约束,是一种机制,是一种压力的概念。通过压力的层层传导,既要追究主体责任,还要追究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通过内外相呼应,信任可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最终把责任担当起来,让我们党变得越来越坚毅,提高党的执政实力。”孙宁说道。 更加系统性,更加严谨,更加能够落实 谈到以往类似“党员问责”的相关
4、条例或文件时,孙宁认为:“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经颁布过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但是这样一个规定只是党内的文件,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一个党内法规的概念。虽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在党的历史上发挥过特别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今日已经越来越难以满意要求,须要进一步的提升。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更加具有系统性,更加严谨,更加能够落实,更加有利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 【阅读延长】 明确7种问责方式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根据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
5、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心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心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需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心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心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扬、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
6、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显明看法。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心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殊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心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肃穆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
7、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务、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峻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肃穆问责。 依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动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懦弱涣散,中心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减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8、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殊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失职等情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扩散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须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运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指责教化、作出书
9、面检查、赐予通报指责、公开致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撤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依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撤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常常运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
10、责方式,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赐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运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确定作出后,应当刚好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状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确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确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殊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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