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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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依据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的确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保障自治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各地区各单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各
2、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系统的站区、列车、货场以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民航系统的机场、飞机、通信导航站(台)、油库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其它各主管部门对所属系统和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加强管理,保证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全社会都要支持、扶助消防事业的发展。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公民对违反消防管理、阻碍消防平安的行为都
3、有权制止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消防组织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消防队(站)。 第八条 下列地区和单位必需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工商业发达的集镇; (二)火灾危急性大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三)大型仓库,储油储气基地; (四)其它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相邻单位可以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应当赐予扶助。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应当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苏木乡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并依据实际工作须要
4、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帮助行政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和防火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在统一组织扑灭火灾时,听从公安消防机构的调动和指挥。 第三章 消防监督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按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工作,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状况; (二)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和训练; (三)监督检查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修理;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的消防工作,发
5、觉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状况,并参与竣工验收; (六)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运用等单位的消防平安条件进行审核; (七)对消防产品的生产、修理和销售实施监督; (八)组织指挥灭火,调查和鉴定火灾缘由,对责任人提出处理看法或者建议,依据有关规定执行消防惩罚; (九)组织推动消防宣扬、教化,普及消防学问; (十)鉴定和推广消防科学技术探讨成果,推动消防科技技术的探讨和发展。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工程的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时,必需将工程防火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
6、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审查时,必需有公安消防机构参与,对工程防火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必需根据批准的防火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验收的主管部门在验收的五日前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参与验收。消防设施未阅历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 凡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之前的建筑物,消防部门要监督产权单位仔细检查,不符合防火规范的,应当逐步整改。 第十四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运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平安条件,必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生产、经营和运用。 第十五条 生产、修理、销售消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方可发给营业执照。 严禁经
7、销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进口消防产品的单位,必需到国家指定检验部门进行复检,并持进口手续到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审查登记。 第四章 消防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组织消防宣扬活动和平安检查;探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隐患和重大问题;建立、完善、落实本行政区的消防平安责任制;增加对消防的资金投入,改善消防队(站)的装备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部门制定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依照城市规划和消防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的设置、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公共消防设施
8、的建设规划由城镇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邮电等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按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和维护,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和运用。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消防通讯设施建设,保障火警电话畅通。在接到火灾报警后,要优先传递,不得延误。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消防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审批;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不具备消防平安生产经营条件的,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帮助公安消防机构查处违反消防平安管理的行为。 其次十条 教化、劳动和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学问。 其次十一条 文化、新
9、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把消防宣扬列入工作安排,采纳多种形式广泛宣扬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学问,增加公民的防火平安意识。 其次十二条 各类物资、集贸市场和货栈、商场,由开办的主管部门负责其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平安措施。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平安措施,并在五日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其次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帮助公安消防机构定期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防火平安检查,向投保人提出整改火灾隐患的看法和建议。 其次十四条 三资企业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
10、范,制定并落实防火平安措施,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监督。 其次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把防火平安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范围。 其次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帮助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本区域内的消防平安工作,必要时组织本区域内的防火联合检查。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把防火平安列入居民公约和嘎查(村)民公约的内容,对居民、农牧民进行常常性的防火平安宣扬教化,做好家庭防火。对居民住宅区定期进行防火平安检查,预防火灾事故。 其次十七条 治保会、治安联防队、民兵等组织应当把防火灭火列入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参与消防群防群治活动。 第五章 火灾的预防与扑救 其次
11、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必需规定防火责任。 其次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不同实际,督促所属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制定相应的防火平安管理措施和防火平安责任制度,并检查落实。 第三十条 实行经济承包、承租的单位,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承包、承租的目标责任制。租赁或转租的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应当有消防平安的内容,明确消防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在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中必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制定、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和防火平安制度; (二)定期进行防火平安自查,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对火灾隐患刚好整改; (三)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组织以及防火平安管理组织,改善消防工作条件,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运用不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四)对职工进行消防学问教化; (五)发生火灾后,要刚好报警,并主动实行扑救措施; (六)扑灭火灾后爱护好现场,帮助调查火灾事故缘由,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对本单位因消防工作疏漏而造成的后果担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建、电力、邮电等部门在修理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需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电力、燃气的主管单位,对供电、供气设施和线路要加强管理,常常检查,确保平安。 第三十三条 森
13、林、草原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各项防火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大型会堂、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场所,要符合消防平安规定,并必需做到: (一)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值班检查,确保平安; (二)装修材料、电气设备必需符合防火规定; (三)不准超过定额人数、违章增设座位; (四)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五)平安出口要设置明显标记,疏散通道必需保持畅通,严禁封闭或者堆放物品。 第三十五条 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地下商店、旅店等均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管理方法,设置醒目的消防平安标记和自救设施。 第三十六条 重点防火单位
14、、部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电等防火平安制度,并设置明显的消防平安标记。 重点防火单位、部位的工作人员以及电工、木工、油漆工、仓库保管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管理的人员上岗前,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消防学问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七条 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及家属宿舍。 第三十八条 易发生爆炸的场所,应设置通风、除尘、监测、报警、防雷、防静电、防火、防爆等防火平安设施。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发觉火灾,都要快速精确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主动参加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为火灾扑救供应人力、物力支援。 严禁组织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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