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docx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docx(3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合同诈骗犯罪的刑事审判参考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是合同诈骗罪。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实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接着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我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诈骗罪的财物,二是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
2、围;三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确定,这里涉及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的区分。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 (一)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最近看法 2005年3月30日辽宁省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 试行) : 2.合同诈骗罪侵扰的对象是合同标的所指向的财物,既包括合法财物亦包括非法财物。既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全部的财物,亦包括其持有的财物。 3.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学问产权是能产生财物利益的权益,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侵扰了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构成犯罪的,应定假冒专利罪、假冒商标罪、侵扰著作权罪。 4.劳务合同
3、是以劳务为合同标的,通过履行劳务而获得财物利益(如春节前各地政府从房地产老板、包工头那里为农夫工追讨拖欠的工资),劳务不是合同诈骗罪侵扰对象。但利用劳务合同骗取佣金的,可以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二)理论界对财物的新近探讨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别出来的罪名,依据我国刑法的文字表述,诈骗罪的对象为“财物”;但很多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所谓财产性利益,大体是指狭义(一般)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主动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削减。例如,使他人负担某种债务(使自己或第三者取得某种债权),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不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债务),使债务得以延期履行,如此等等。 张明楷
4、在2005年第3期法律科学撰文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探讨了“财产性利益”的问题。探讨了我国刑法中的财物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本文的观点是,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我国法律在不同的意义上运用“财产”概念。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标题为“财产全部权和与财产全部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的“财产”指财物,而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中的“财产”,则泛指有体物、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事实上,现代社会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浩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即应当将财物说明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人民法院报
5、2005年8月17日的刑事审判栏目有一篇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理论之完善文章提出了一个“财产权利”的概念,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具有的非法限制、驾驭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失的目的,不仅包括对全部权侵害的目的,也包括对全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的侵害的目的;不仅包括对全部权整体的侵害,也包括对全部权部分权能的侵害。这些最新的理论成果丰富了“财物”的内涵和外延。 但理论不等于实践。在我国民法理论和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中,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全部权、用益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学问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三)我国刑法司法说
6、明的有关规定有将对财产全部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侵害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九条规:“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其次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惩罚。”很明显,“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办理入网手续并运用移动电话”的行为其侵害的财产权利不是民法中严格意义的财产全部权,而是民法中严格意义的债权,因为对行为人而言,实施这种行为虽然可能使其干脆或间接获得财产利益;但对被害人而言,其财产全部权并未受到侵害,被害人只是因为受骗,向行为人供应了服务。 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0日关于
7、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3条第2款的规定:“运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惩罚。”所谓“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事实上是指运用欺瞒方法,使他人免除自己的债务;债务的免除意味着行为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 再如刑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运用欺瞒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266条的规定定罪惩罚。”增值税等发票本身虽然是有形的,但上述规定并不是旨在爱护这种有形的发票本身,而是爱护有形发票所体现的财产性利益(抵扣税款、出口退
8、税)。 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货物、货款、预付款都是财物,但担保财产则不限于狭义财物,而是包括了债权等财产性利益。可见,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或许人们认为,上述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财产性利益原本不是诈骗罪的对象;只是在有拟制规定的状况下,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而拟制规定的适用范围必需受到严格限制,只能在法条明文规定的特定范围内适用。诚然,拟制规定的内容不能“推而广之”,只能在特定范围内适用。但是,假如认为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诈骗罪对象本身包含财产性利益,那么,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9、就不是法律拟制,而是留意规定。既然将财产性利益说明为财物具有合目的性与详细的妥当性,那么,就应认为刑法第266条所规定的财物原本包含财产性利益,故第210条第2款只是留意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 刑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全部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全部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明显,公民私人全部的财产事实上包含了财产性利益。第92条虽有“本法所称私人全部的财产”的表述,但分则条文却没有类似“私人财产”的述语,相反,侵扰财产罪的对象都被表述
10、为“公私财物”。在张明楷看来,侵扰财产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就是指财产;这样理解,才能使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保持协调。 事实上,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财物与财产两个概念并没有明显区分,甚至可以认为,二者基本上是在相同意义上运用的概念。例如,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刚好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当然包括狭义财物以外的财产与财产性利益;不行能只追缴狭义财物而不追缴财产性利益;将其中的“一切财物”理解为财产,正好与后述“对被害
11、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刚好返还”的表述相一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应当包含狭义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 (四)对财产性利益范围的适当限制。虽然诈骗犯罪对象的“财物”可以包含财产性利益。但是,联系我国的刑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即使认为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也应当对财产性利益的范围作适当限制,而不能作如此宽泛的说明。换言之,认为财物概念包含财产性利益,并不意味着任何侵扰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都成立财产罪,不意味着任何骗取财物的行为都成立诈骗罪。犹如狭义财物是诈骗罪的对象,但骗取财物也不肯定成立诈骗罪一样。诈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还要通过考量欺瞒的程度、数额的大小、被害人是否遭遇财
12、产损害等因素来确定。对于作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作出如下限定是必要的。 第一,财产性利益的内容必需是财产权本身,即取得他人的财产权或者通过使他人免除债务而使他人丢失财产权时,才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诈骗罪属于侵扰财产罪,假如利益的内容不是财产权本身,就难以认定行为侵扰了财产。所以,劳务本身不是财产性利益,基于劳务所产生的财产权才能成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诈称自己急病,使邻居开车将自己送往医院的行为,并不成立诈骗罪。因为邻居在开车将行为人送住医院时,并未与行为人形成取得对价的约定,所以,没有丢失任何财产权。反之,基于劳务或服务产生的财产权能够成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获得某种应当支付代价的服务
13、后,以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使对方误以为行为人支付了代价,因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的,应认定为骗取了财产性利益。所以,乘坐交通工具后,运用欺瞒手段使供应运输的人免除交通费用的,属于骗取了财产性利益。 其次,财产性利益应限于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的情形。例如,存款债权具有管理可能性与转移可能性,行为人实行欺瞒手段使他人将存款债权转人行为人账户的,应成立诈骗罪。不具有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时,也便不存在处分财产性利益的可能性,当然不行能成立诈骗罪。 第三,虽能满意人的须要与欲望,但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例如,行为人没有缴纳话费的意思,利用他人身份证取得了SIM卡的运用权
14、,并且使他人免除话费的,骗取了财产性利益,成立诈骗罪。反之,欺瞒卖淫女使之供应性服务的,不属于骗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第四,取得利益同时导致他人遭遇财产损害时,才能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例如,运用欺瞒手段取得他人情报的,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被害人并未因此而丢失情报。联系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即行为人窃取他人商业隐私的行为本身,并不成立盗窃罪;因为对方并不由于行为人的窃取而丢失商业隐私。所以,只有窃取后进一步实施运用等行为,使权利人遭遇经济损失的,才认定为侵扰商业隐私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单纯骗取他人商业隐私的,也不成立诈骗罪。再如,在事先提交入场券才能进人演唱会的状况下,行为人运用欺
15、瞒手段进人演唱会观看演出的,演唱会的举办者并未因此而丢失财产,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只有当行为人取得利益时,被害人同时丢失利益的,才能认定财产性利益的转移,进而认定为诈骗罪。 通过学习,对合同诈骗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对“财物”的理解和把握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不能仅停留在狭义的“财物”上面。但是其他法律能够调整的,如招工诈骗,侵扰农夫工权益,依其他法律处理;刑法另有拟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侵扰学问产权犯罪、侵扰商业隐私罪等。 二、对“合同” 范围的理解与把握。 合同诈骗是一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合同进行了诈骗。 (
16、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2002年8月13日,赵秉志和肖忠华在检察日报第3版就合同诈骗罪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撰文对话,初步探讨了本罪的合同范围问题。当时的观点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看,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仅指经济合同,而且仅仅指经济合同。因为刑法224条的规定,主要汲取了高法高检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6年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说明的内容,而说明第2条曾规定:依据刑法151条和152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中运用了利用经济合同这个词。认为正确界定合同之义首先要结合合同诈骗的客体性
17、质,必需能够体现市场秩序,与这种社会关系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在该罪合同之列,在详细案件中,行为人虽然利用了可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惩罚。其次要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认为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二)刑法有关内容的实务探讨。2004第1集总第36期参考有一篇刑法实务探讨的文章,论及了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的界限问题: 合同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
18、过程中,这是区分于其他诈骗犯罪的一个主要特征。因此,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不能认为凡是利用合同(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进行诈骗的都构成合同诈骗罪。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其标准应当依据合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性质并结合立法目的加以界定。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种犯罪不仅侵扰了他人财产全部权,而且侵扰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需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爱护的客体范围内,能够
19、体现肯定的市场秩序,否则便于刑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应当结合该合同的详细状况,考察其行为是否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特征,否则就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例如,行为人利用伪造的遗赠抚养协议向继承人骗取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就不属于合同诈骗罪。另外,行为人虽然利用了肯定的合同形式,但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行为的性质,对行为人也不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例如,行为人以生活窘迫为名,立下借条(合同)骗借他人财物后挥霍一空而不予偿还的,不宜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惩罚。所以,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各种市场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该合同就满意了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要求。这种诈骗行为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三)上
20、述理论在实践中得的运用。2004第4集总第39集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一个案例,就如何界定合同诈骗中“合同”的范围在论证过程中体现了上述主要观点: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别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刑法第266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精确界定刑法第224条中“合同”的范围,是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个先决问题,对于区分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两者界限也具有确定性意义。对于这里的“合同”,我们认为,应结合合同诈骗罪侵扰客体并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详细理解和把握。 第一,关于合同类型。合同诈骗罪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三章
2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不仅侵扰了他人财产全部权,而且侵扰了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需存能够体现肯定的市场秩序。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于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再以典型的“经济合同”为限,同时,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用了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将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各种“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
22、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状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其次,关于合同形式。与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严格不同,在合同法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之外,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纳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纳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同样受到法律的爱护。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的确存在合同关系的状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扰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惩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
23、双重侵扰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惩罚。 (四)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2004第6集总第41集,2004年11月24至27日苏州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研讨综述中,经过探讨,会议形成了倾向性看法,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应当能够体现肯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赠与合同、劳务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同时,虽然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宗旨的现行合同法基本涵盖了绝大部分民商事合同,对各种民商事合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其对各种民商事合同的规定应作为刑事法中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相关概念的参考,但是不能认为凡是行为人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 诈骗 犯罪 刑事 审判 参考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