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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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 【发布单位】805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4-30 【生效日期】2001-04-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活动健康发展,爱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精神,确定对全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现通告如下: 一、 一、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本着“主动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方针,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国务院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文件及本通告进行,重点对现有“网吧”数量过多过滥、非节假日准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嬉戏活动、利用“网吧”从事违法犯罪等突出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二、 二、本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从4月底起先到7月底结束,期间将停止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对未经批准无任何证照的“黑网吧”或经过批准但有严峻违规经营行为的“网吧”,一律停业整顿并限期
3、整改。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网吧”,符合方法要求和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在7月20日前按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对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在7月20日前未办理审批注册手续的,一律取缔。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束后,各互联网接入业务经营单位对未获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律不得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一但发觉违反此规定,将依法追究该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场所经营者凭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互联网接入经营单位出具的接入意向证明,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和文化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第四条所列证明材料),分别获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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