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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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京财预20012395号:北京市财政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方法 (2001年12月08日)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 200138号),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章财政专项资金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一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支配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二年减半支持。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支配专项资金支持,之后三年减半支
2、持。上述财政支配的专项资金,80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20纳入技术创新资金集中运用。 计算公式为:前三年或前五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共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之后两年和三年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额)地方共享比例十(实际入库营业税-期初欠交额)十(实际入库增值税-期初欠交额)25(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销售收入全部收入)80 2其次条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支配专项资
3、金予以支持。 第三条对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自2001年起五年内,其当年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所缴纳的房产税,由财政支配专项资金支持,用于相关企业的技术创新。 计算公式为: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当年自建或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固定资产原值企业应税固定资产原值)(本期实际缴纳的房产税-期初欠交额)。 第四条对经认定的在本市注册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有重大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财政支配专项资金支持。 计算公式: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应得到的支持资金=(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期初欠交税)地方共享比例50 第五条本市注册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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