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期末练习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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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期末练习答案 简答题任选4题作答,每题8分 1.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两项重要保留? 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缘由。 3.试述反致产生的缘由 4.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有哪些? 5.谈谈准据法的特征。 6.简述一项有效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8.试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 9.1958年纽约公约中对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论述题选作2题, 本题28分 1.论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2.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3.试论国际私法爱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基本内容。 4.论述最亲密联系说的产生
2、及其意义。 5.试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规定。 6.试论20世纪以来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哪两项重要保留?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重要保留:一是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在互惠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裁决适用该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说明,主要由于合同、侵权或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2.简述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缘由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民商
3、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属于跨国的、空间的、私法的、平面的冲突。(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2)各国人民之间存在者正常的民商事交往;(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肯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3.试述反致产生的缘由反致产生的主要缘由有:(1)所涉国家的冲突法认为自己指定的对方法律包括对方的冲突法在内;(2)对同一法律关系各国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3)致送关系未中断。(这三个条件缺一不行,否则便不会构成反致。 4.我国法律规定的对外国法查明的途径有哪些?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外国法的查明途径主要有:(1)由当事人供应;(2)由与我国订立司
4、法帮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心机关供应;(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供应;(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供应;(5)由中外法律专家供应。(6)依照双边订立的司法帮助规定的方式查明;(7)人民法院依据最亲密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供应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5.谈谈准据法的特征(1)必需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2)必需是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实体法;(3)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组成部分;(4)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详细的法律。 6.简述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情愿以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或
5、者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一样同意将它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的书面明 确表示。(2)仲裁事项。即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必需明确 约定的处理其争议的某个仲裁机构。(4)仲裁地点, 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 并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殊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5)仲裁程序规则,是进行仲裁活动时必需遵循和适用的程序规范。(6)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7.简述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即物权关系客体物
6、或标的物之所在地的法律(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2)物权的客体范围的确定;(3)物权的性质(或种类)和内容的确定;(4)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歼灭;(5)物权的爱护方法。 8.试述先决问题的构成条件。又称附带问题,是指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构成条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
7、的判决结果不同。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行。因此并不是任何须要先行解决的问题都会构成“先决问题”。 9.1958年纽约公约中对缔约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条件的相关规定?1缺乏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2被诉人没有得到适当的通知,以致未能对案件有申辩的机会;3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相符合,或双方当事人无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相符合;5裁决尚未生效或已被仲裁地国家撤销;6裁决的争议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属于不得提交仲裁的事项;7裁决的内容违反了执行地国家的公共秩序.1.论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 针对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传统的法律
8、适用方法:(1)侵权行为地法;(2)法院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二)侵权法律适用的新发展:(1)侵权行为自体法的引入;(2)有限意思自治原则的采纳;(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4)适用对原告有利的法律。特别侵权的法律适用:产品责任;马路交通事故侵权;空中侵权;海上侵权、网络侵权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一般规定。假如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居处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居处地法律。这是国际习惯做法,最早可见我国唐代化外人相犯的规定。另外,假如我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
9、理。这是对本国公民的一项爱护性规定。 2.论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一)物之所在地法就是物权关系客体物所在地的法律,它是目前各国用来解决物权关系法律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渊源可追溯到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分说”,它首先适用于不动产,现在,许多国家的立法和学者也主见将它适用于动产。; (二)学者们提出的理论依据有: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须要说、便利说和限制说。该说认为物之所在地是第三人可以合理地寻求确定全部权的客观并易于确定的连结因素,而且物之所在地国能对财产进行有效限制。; (三)就不动产及有体动产来说,其所在地为其物理上的所在地,处于运动或运输中的有体动产,如船舶、航空器等可以其注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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