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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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2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0-05-19 【生效日期】1990-05-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方法 (1990年5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包括: (一)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
2、理论成果; (二)解决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科学技术问题的,具有新奇性、先进性和好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探讨成果; (四)在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或消化、汲取、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科学技术安排内的科技成果,申报科学技术嘉奖的科技成果和国家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均按本方法规定进行鉴定。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学理论探讨成果已经公开发表; (二)应用技术成果经过实践,证明技术成熟度具备应用推广条件; (三)软科
3、学探讨成果已被接受或应用; (四)科学技术安排内的成果已达到安排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必需齐全并符合科学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市(地、州)、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县级以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科学技术安排内的科技成果,由安排下达部门组织鉴定;其他科技成果,由完成者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省重大科技成果,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鉴定。 安排下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完成或参加完成的科技成果,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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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科学技术 成果鉴定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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