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新生儿筛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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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新生儿筛查管理办法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卫生部令第 64号)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已经2008年12月1日卫生部部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管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峻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供应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 第三条 本方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
2、和听力障碍。 卫生部依据须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状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程序包括血片采集、送检、试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第五条 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提高诞生人口素养,削减诞生缺陷的预防措施之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在工作中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宣扬教化工作。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须要
3、等实际状况制定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网络,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实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的试验室检测、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或者听力筛查阳性病例确诊、治疗; (二)驾驭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
4、、治疗、转诊状况; (三)负责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管理和相关的健康宣扬教化; (四)担当本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和反馈工作。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应当刚好供应病例信息,帮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做好前款工作。 第八条 诊疗科目中设有产科或者儿科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新生儿听力初筛及复筛工作。 不具备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初筛和复筛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听力筛查。 第九条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试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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