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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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6-16 【生效日期】1997-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爱护,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都江堰灌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其次条 本条例所称的都江堰水利工程,是
2、指渠道枢纽(含岷江关口至青城桥河段,下同)及其各级引水、输水、蓄水、提水工程和各类配套设施。 第三条 第三条 在都江堰灌区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爱护以及涉及水利工程的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第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国家赐予补助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都江堰水利工程主管机关。其设立的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负责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并详细负责渠道枢纽、干渠、分干渠及各支渠分水枢纽等水利工程的管理。其中府河干渠的洞子口钢架桥至学
3、生大桥、二江寺至黄龙溪段托付成都市管理。 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跨县支渠的管理,并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内支渠分水枢纽以下水利工程的管理。 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水事管理和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第六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都江堰管理局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坚持灌区事务民主协商,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用水户代表参与的会议,通
4、报状况,协商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条 第七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科学试验、技术革新,搞好渠系绿化,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和设备的潜力,科学调度、合理用水,安排用水,节约用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供应工农业生产用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爱护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工程建设 第九条 第九条 都江堰灌区应当制定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
5、条 第十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改建、扩建、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必需符合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新灌区的建设,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都江堰灌区总体规划提出申请和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必需坚持岁修制度。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岁修工作的领导。 支渠分水枢纽以上水利工程的岁修方案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并报都江堰管理局备案。各市、县开展岁修时,应与都
6、江堰管理局协商确定渠道的断流、输水时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渠道工程的岁修,由都江堰管理局组织完成。 干渠(含分干渠、支渠分水枢纽)的岁修,在农业水费收费标准未达到成本之前,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用劳动积累工完成。 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各级渠道的岁修,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地区的群众用劳动积累工完成。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较大规模的病害工程整治和特大水毁工程的修复,支渠分水枢纽以上的,由都江堰管理局制定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支渠分水枢纽以下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爱护
7、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灌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都江堰水利工程设施和有效灌面的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因建设须要确需占用的,必需经过批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偿,补偿费必需用于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都江堰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都江堰管理局详细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运用权证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用地,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运用权证书。 都江堰水利工程经批准占用的土地以及拥有的水面、水体属国家全部,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运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都江堰灌区内城镇规划应与都江堰灌区总体
8、规划相协调,在编制城镇规划时,凡涉及都江堰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城镇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平安和运行。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依据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爱护的须要,应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水利工程管理爱护范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跨渠、穿渠、穿堤、临渠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暗涵、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必需按国家规定将工程建设方案报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已获批准的上述建设项目,因性质、规模、地点等重大事项变动时,应重新
9、办理审批手续。 其次十条 其次十条 在水利工程爱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修建建筑物;不得进行爆破、打井、筑坟、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危及水利工程平安的活动。 禁止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其次十一条 其次十一条 禁止向都江堰水利工程渠道和水库内倾倒垃圾、丢弃废物、排放污水。 现有排污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治理,使排放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其次十二条 其次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库、渠道水域开展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都应实行有偿运用,并提交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同意,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其次十三条 其次十三条 在都江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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